據新華社報道,從中國證監會獲悉,為進一步規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業務活動,進一步壓實募集環節適當性義務,切實防控募集階段風險,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中國證監會起草了《私募投資基金募集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今年10月4日。
募集辦法明確「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基本原則,明確募集方式,細化禁止性行為規範;完善合格投資者資產規模、收入水平和投資經歷等認定標準,強化穿透監管要求;明確資金募集過程、募集文件和監管要求,壓實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適當性管理義務與風險揭示義務。
同時,募集辦法完善保障募集資金安全機制,明確對募集結算專用賬戶、募集結算資金監督機構等的要求,加強對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控制度建設要求。
合格投資者制度是私募投資基金監管制度和監管理念的基礎,資金募集階段是有效把好合格投資者入口關的核心環節。同時,資金募集是私募投資基金業務活動的關鍵階段,對私募投資基金能否持續規範運作、投資者合法權益能否有效保障起着重要作用。
這次公開徵求意見的募集辦法通過進一步細化完善差異化合格投資者標準,壓實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等相關主體責任,明確募集行為監管要求,對私募投資基金募集業務活動全面規範,推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規範健康發展。
業內人士指出,募集辦法是加強私募投資基金全流程監管的重要規則,其制定推進標誌着私募投資基金行政規則體系加快建立完善,全鏈條監管制度基礎進一步夯實。(記者鍾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