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9日落案起訴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一名前副總裁,控告他涉嫌在一宗正在進行的貪污調查中,不遵照廉署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獲法庭命令而發出的通知書,就其個人財產等資料提交法定聲明。案件今日(1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裁判官鄭潤聰應申請押後案件至11月6日,以待辯方提供法律意見。期間被告獲准以5000元保釋。
被告湯寶衡,39歲,被控於2026年3月12日,在香港,在已於2025年9月26日獲送達根據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14(1)(a)條所發出的通知書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而忽略遵照或不遵照該通知書的條款辦理。
根據廉政公署通報,廉署人員於去年9月底就一宗貪污案,向被告送達通知書,要求他提交法定聲明,列明包括他在通知書日期前三年內所擁有或管有的財產。法定聲明提交日期應被告申請延至2026年3月。
惟被告涉嫌於今年3月12日無合理辯解而忽略或不遵照通知書的條款辦理,未能向廉署提供所需資料,涉及30筆共逾210萬元存入其銀行賬戶的現金款項。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4條,若廉署調查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任何人士觸犯貪污罪行,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申請,發出通知書要求有關人士提交法定聲明,列明其財產、開支及法律責任等資料。任何人如不遵照通知書辦理,可能會觸犯有關條例。(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