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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準確理解「一國兩制」

2014-06-11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回歸祖國快17年了,《基本法》也頒布了25年。然而,中央政府昨日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便不諱言指,香港社會一些人沒有完全適應「一國兩制」這一重大歷史轉折,特別是對「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和《基本法》有模糊認識和片面理解。更莫說,少數人士對此的再三挑戰。白皮書的發表,正好讓大家全面準確理解「一國兩制」,有助釐清經濟、社會和政制發展的問題,繼而鞏固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根基。

  「一國兩制」的實際含義,《基本法》其實清楚說明。《基本法》第一條就開宗明義,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肯定了「一個國家」的前提。第二條進一步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這就是「兩個制度」的基礎,香港的治權乃由中央授予,中央是唯一的授權來源,而高度自治也非完全自治,限度在於中央授權多少,當中不存在剩餘權力。《基本法》的首兩條文,奠定了「一國兩制」的原則。

  第二條也提到,香港特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這乃「一國兩制」之下「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體現,授權之大放諸古今中外都是罕有鮮見的,不過不代表中央完全沒有角色。

  先談司法,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也保留了原有法律制度,除了國防和外交,法院對所有案件均有審判權,至於《基本法》的修改權和解釋權,則分別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過本港法院仍獲授權自行解釋自治範圍內的條款,修改提案亦須通過本港的港區人大、立法會和行政長官的同意,顯示不同人士縱對《基本法》存有不同意見和理解,卻不代表《基本法》可被隨便及肆意解讀。行政方面,香港特區自行處理本身行政事務,當中,行政長官在當地協商或選舉產生,並有最終達致普選的目標,行政會議亦由行政長官委任和主持,行政長官也是整個特區政府的首長,中央則擁有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主要官員的任命權,而行政長官要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反映在行政長官的產生過程,愛國愛港的要求乃不言而喻。至於立法,立法會亦由選舉產生並有全體議員普選產生的目標,香港特區享有立法權,所制訂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但如認為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的條款則可發回並立即失效,說明即使本港能夠自行立法,卻不能夠超越《基本法》的規定。事實上,第159條要求行政、立法、司法的主要人員在就職時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

  由此可見,「一國兩制」絕對有根有據,《基本法》就是憲制文件,並不存在可挑戰之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了香港特區的法制基礎。白皮書說,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區的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權香港特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當中中央具有監督權力。這實乃每一位香港市民均必須了解明白的事實。

  香港商報評論員 李明生

[责任编辑:黃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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