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家媒體共同報道了“部分政府機關被曝賴賬不還企業主回款無門自殺”的消息,一些地方政府采取施工方墊資、BT項目、合資建設等方式,進行市政和基礎設施建設,但因財力困難等原因拖欠施工方債務,造成部分施工方陷入困境,這些“政府債主”多次討債未果,不得不借高利貸支付農民工工資和債務利息,有的不堪重負瀕臨破產,有的甚至輕生自殺。筆者將政府的這種行為稱之為“官賴”。而這背後所反映的政府、社會和官員個人三方治理能力的缺失。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國家治理能力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的目標,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制度優勢,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而國家治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則需要政府治理能力、社會治理能力和官員個人治理能力的整體提升才能得以有效推動。而恰恰“官賴”事件則是這三者缺失的共同體現。
首先是政府治理能力的缺失。進入現代社會,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是政府治理能力良好的重要體現。政府作為公共權力的行使者、社會經濟活動的管理者,最重要的職能是從宏觀上引導方向,對重大社會經濟活動做出戰略規划與宏觀決策,從社會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來引導市場和社會經濟發展方向。但政府也有信息掌握和認知能力的局限性,也會有偏頗、僵滯甚至決策失誤的毛病,以至于束縛經濟社會的活力,不利于微觀上優化資源配置和提高效率。“官賴”現象中我們發現,事實上形形色色的各種投資公司都屬于政府直接管理的公司,過度地直接參與了微觀經濟活動,相當于政府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嚴重地干擾了市場微觀主體的行為,擾亂了市場秩序。
其次是社會治理能力的缺失。治理體系與能力現代化中不僅包括與市場清晰划分權力邊界,發揮好政府的宏觀調控與市場的資源配置雙重作用;更加要理清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形成與社會的協同共治。本案例中最明顯的體現是社會誠信體系的缺失和無奈,而誠信體系則是在完善社會治理體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這里既包括政府誠信的缺失,更包括司法誠信的缺失,其結果是嚴重損害了整個社會的誠信體系,為社會共治和構建社會公眾與政府伙伴關系制造了嚴重的障礙。
最後是官員治理能力的缺失。如果說政府治理能力與社會治理能力的缺失更多的體現為制度問題。那麼官員治理能力的缺失則涉及到官員的個人問題。我們可以看到本案例中作為維護公共利益的官員們則實際上沒有履行他們的職責,一方面是道德問題,一方面是能力問題。比如,一些地方政府長期拖欠債務,盡管法院已經判決還債“官賴”們有的“新官不理舊賬”,有的玩起“躲貓貓”,把財政資金全部轉移進專用賬戶,造成無錢可還假象,判決書儼然成了“法律白條”。這是典型的官員治理能力缺失的表現,既是為民服務意識缺失的表現,也是官員個人能力匱乏的表現。比如,公私合資是現代政府管理融資的一項基本治理方式,也是許多發達國家在提供公共服務中所采取的通行做法,有着一系列相對比較成熟的保障各方權利的做法和規定,可資借鑒。案例中卻似乎沒有見到借鑒這些成熟的做法來保障各方權益。
政府、社會和官員個人三方治理能力的缺失導致了可悲的“官賴”現象在各地頻繁出現。然而,提升政府、社會和官員個人三者的治理能力遠遠不是只靠績效目標體系和整治政府舉債行為而能完全解決的。當然,這里筆者並不否認在技術層面上可能會起到一定的效果,但並不能從根本上起到解決問題的作用。整治“官賴”現象還是要從宏觀的角度來考慮,從調整“權力結構”的角度來進行,不管是政府轉變職能,下放審批權,划清市場和社會的邊界上,還是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上,或是對于政府官員的個人約束上都需要強化對于政府公權力的約束,加強基礎信息制度的建設,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落實《憲法》賦予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