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家媒体共同报道了“部分政府机关被曝赖账不还企业主回款无门自杀”的消息,一些地方政府采取施工方垫资、BT项目、合资建设等方式,进行市政和基础设施建设,但因财力困难等原因拖欠施工方债务,造成部分施工方陷入困境,这些“政府债主”多次讨债未果,不得不借高利贷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债务利息,有的不堪重负濒临破产,有的甚至轻生自杀。笔者将政府的这种行为称之为“官赖”。而这背后所反映的政府、社会和官员个人三方治理能力的缺失。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国家治理能力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则需要政府治理能力、社会治理能力和官员个人治理能力的整体提升才能得以有效推动。而恰恰“官赖”事件则是这三者缺失的共同体现。
首先是政府治理能力的缺失。进入现代社会,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政府治理能力良好的重要体现。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社会经济活动的管理者,最重要的职能是从宏观上引导方向,对重大社会经济活动做出战略规划与宏观决策,从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来引导市场和社会经济发展方向。但政府也有信息掌握和认知能力的局限性,也会有偏颇、僵滞甚至决策失误的毛病,以至于束缚经济社会的活力,不利于微观上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效率。“官赖”现象中我们发现,事实上形形色色的各种投资公司都属于政府直接管理的公司,过度地直接参与了微观经济活动,相当于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严重地干扰了市场微观主体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
其次是社会治理能力的缺失。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中不仅包括与市场清晰划分权力边界,发挥好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的资源配置双重作用;更加要理清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形成与社会的协同共治。本案例中最明显的体现是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和无奈,而诚信体系则是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里既包括政府诚信的缺失,更包括司法诚信的缺失,其结果是严重损害了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为社会共治和构建社会公众与政府伙伴关系制造了严重的障碍。
最后是官员治理能力的缺失。如果说政府治理能力与社会治理能力的缺失更多的体现为制度问题。那么官员治理能力的缺失则涉及到官员的个人问题。我们可以看到本案例中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官员们则实际上没有履行他们的职责,一方面是道德问题,一方面是能力问题。比如,一些地方政府长期拖欠债务,尽管法院已经判决还债“官赖”们有的“新官不理旧账”,有的玩起“躲猫猫”,把财政资金全部转移进专用账户,造成无钱可还假象,判决书俨然成了“法律白条”。这是典型的官员治理能力缺失的表现,既是为民服务意识缺失的表现,也是官员个人能力匮乏的表现。比如,公私合资是现代政府管理融资的一项基本治理方式,也是许多发达国家在提供公共服务中所采取的通行做法,有着一系列相对比较成熟的保障各方权利的做法和规定,可资借鉴。案例中却似乎没有见到借鉴这些成熟的做法来保障各方权益。
政府、社会和官员个人三方治理能力的缺失导致了可悲的“官赖”现象在各地频繁出现。然而,提升政府、社会和官员个人三者的治理能力远远不是只靠绩效目标体系和整治政府举债行为而能完全解决的。当然,这里笔者并不否认在技术层面上可能会起到一定的效果,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起到解决问题的作用。整治“官赖”现象还是要从宏观的角度来考虑,从调整“权力结构”的角度来进行,不管是政府转变职能,下放审批权,划清市场和社会的边界上,还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上,或是对于政府官员的个人约束上都需要强化对于政府公权力的约束,加强基础信息制度的建设,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落实《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