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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改決戰將更艱巨

2014-09-11
来源:香港商报 周八駿

   從2013年初反對派提出「占領中環」計劃到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做出決定,是香港政改決戰的第一個戰役,焦點是:形形色色反對派軟硬兼施多方配合,迫使中央接受其所謂符合「國際標準」的「真普選」要求;而中央從2013年3月開始,就引領愛國愛港陣營展開堅決反擊,強調「三原則」──2017年可以普選產生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全國人大常委會8月31日決定完全體現了「三原則」,粉碎了反對派「真普選」圖謀。

  不容人大常委會權力被架空

  全國人大常委會8月31日決定既是政改決戰第一個戰役結束也是第二個戰役開始。由於反對派普遍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果敢決定缺乏心理和思想準備而表現慌亂,也由於若干屬於愛國愛港陣營的知名人士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后立即向反對派「勸降」,一些人開始對第二個戰役產生玫瑰式憧憬。其實,決戰將會更激烈、更艱巨。

  敏感的香港政情觀察家注意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9月1日下午向特區政府主要官員簡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時說了這樣一席話──

  「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把行政長官普選制度核心問題作了規定,大家可能要問,為什s要這樣做,這里我先講一講法律上的道理。這個道理要從一個最基本的問題說起,就是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香港基本法的組成部分,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實際上是修改基本法,而修改基本法的權力屬於全國人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規定了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特殊修改程序,本質上是全國人大把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權力授予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共同行使。法律修改權由一個機構行使,這種情况很常見,由分屬中央和特別行政區兩個層面的三個機構共同行使,這是十分特殊的安排。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及其解釋為此確定了專門的程序,即我們通常所講的『五步曲』程序。按照這個程序,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法案,經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不能對法案進行修改的。因為如果作出修改,這些修改內容沒有經過立法會三分之二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能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這樣,要體現中央對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改的決定權,全國人大常委會要履行其憲制責任,只有在『五步曲』的第二步就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應當如何修改問題作出它認為必要的規定。可以這樣說,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如何修改問題進行審議、并作出規定的唯一場合。大家設想一下,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這個階段不作出必要的規定,將來普選法案在香港特區通過后,全國人大常委會處於只能認可或不認可的地位,全國人大常委會權力就被架空了,這不符合憲法關於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制度具有決定權的規定,不符合全國人大將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授予全國人大常委會、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規定。」

  反對派必作激烈反撲

  仔細閱讀這番話,不難領會:中央之所以憂慮如果她只是原則同意2017年可以普選行政長官而讓特區政府、立法會進行具體立法,那s,可能發生「將來普選法案在香港特區通過后,全國人大常委會處於只能認可或不認可的地位,全國人大常委會權力就被架空了」的情形,是因為特區通過的行政長官普選方案可能不符合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也不利於香港長期繁榮穩定。而今,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規定普選行政長官的基本框架,固然杜絕了特區自行制訂的方案偏離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以及有損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可能性,卻不能排除香港已然存在着的各種挑戰和破壞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以及損害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敵對勢力。相反,反對派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感到意外,因此,他們必將作出更加激烈的反撲。

  周八駿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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