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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改革需要系統方案

2014-11-13
来源: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評論員 祝乃娟

  近日,財政部公布前三季度稅收收入情況分析。其中,個人所得稅前三季度實現5697億元,同比增長12.4%。在我國近年來收入差距不斷加大的語境下,個人所得稅的一舉一動常牽引著人們的眼球,通過個稅尤其是起征點的調整來緩解收入分配差距,是很多人的想法。但正如國家稅務總局[微博]原副局長許善達所說的那樣,個稅首先是籌集財政收入的功能。而且,個稅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僅為6.3%。

  經濟學家亞當-斯密于1776年在其《國富論》中提出稅收原則。他認為:“一國國民,都須在可能范圍內,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各自在國家保護下享有收入的比例,繳納國賦,維持政府”。斯密認為稅收應該遵循公平的原則,這里的公平是指反對按身份定稅。他同時主張,應按照自然形成的社會財富分配情況,按比例稅率征稅,稅收不要干預社會財富的分配,即“稅收中性原則”。稅收理論發展至現代,現代財政理論中兩個最重要的稅收原則,是效率原則和公平原則。效率原則主要指稅收對市場經濟的影響應盡可能降到最小,最優的是保持一種中性狀態,而公平原則則主張具有不同福利的納稅人應該繳納不同的稅款。

  但事實上,這兩個原則現實中都難以完全實現,稅收在現實中往往并非中性。寄望通過稅收來調節收入差距,往往難以取得很大成效,一是因為個稅在總收入中占比較小,二是因為不同納稅人的真實福利差距往往不好界定。前者容易理解,比例不夠大,那么對基尼系數的影響自然較小。至于后者,舉個簡單的例子:同等收入水平的兩個家庭或個人,可能其中一個的房產較多,另一個較少或者沒有,那么即使適用同等稅率,其承擔個稅后的境遇也是完全不同的;也可能,前者從事公共部門的工作,而后者從事市場性工作,二者享有的福利、能夠承受的個稅水平也是差別很大的。

  因此,個稅的調整與改革,應該回歸這項稅收自身的理性,而不是過度寄望它來調節整個社會的收入分配差距,甚至改變社會的基尼系數。這不僅不太現實,而且有可能誤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方向。全社會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應該是一項系統性的改革,包括初次分配改革,以及二次分配改革。同時在我國,還需要大力推進特定群體的薪酬體系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等,因為這些也與社會整體公平度有著極大關系。

  國家主席習近平近日在亞太經合組織(APEC)會議周期間表示,中國肯定要邁過“中等收入陷阱”,而系統性的收入分配改革無疑是實現這一目標的關鍵要素之一。《人民論壇》雜志曾在征求50位國內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列出了“中等收入陷阱”國家的十個特征,包括經濟增長回落或停滯、貧富分化、腐敗多發、社會動蕩等。無疑,經濟轉型與調結構是關鍵,但另一方面通過制度改革不斷調節收入差距,也將會不斷培育穩定的“紡錘型”社會所需的中產階層,讓中國順利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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