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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三文 保監會升級保險監管

2014-11-14
来源:上海證券報

  保監會最近動作頻頻。昨日,保監會披露了《保險公司資本補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號:償付能力報告(征求意見稿)》以及《保險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以加強相關方面的立法。

  依據《保險公司資本補充管理辦法》,保險公司可以采取多種方式補充實際資本,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優先股、資本公積、留存收益、債務性資本工具、應急資本、保單責任證券化產品、非傳統再保險。

  顯然,保監會采取的是“資本約束管住管好,資本補充放寬放活”的思路,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改革取向,形成符合保險業發展需要的資本補充機制。

  《管理辦法》對各類資本工具的發行額度進行了規范:一是對于屬于核心一級資本的普通股沒有額度限制;二是優先股根據證券監管部門的規定,不得超過公司普通股股份總數的50%,優先股募集金額不得超過發行前凈資產的50%;三是保險公司發行的各類債務性資本工具的余額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其中,私募發行的次級可轉換債券規模不得超過核心一級資本的50%;四是保險公司發行應急資本,按照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可以增加的實際資本金額不得超過實際資本總額的5%與10億元兩者之小者。此外,保險公司運用非傳統再保險補充的實際資本,不得超過公司實際資本的10%與5億元兩者之小者。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號:償付能力報告》是監管部門和利益相關方了解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信息的最主要的法定文件,其出臺標志著我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制度將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即“季報為核心的報告制度”階段,使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信息獲取的頻度和強度達到了國際發達國家水平。

  與償一代下的償付能力報告制度相比,償二代的償付能力報告制度具有以下幾個顯著的特點:其中,建立以季度報告為核心的報告體系,報告頻率更加貼近監管工作的現實需要。償二代取消了年度報告,強化了季度報告,并要求對第四季度償付能力報告進行外部獨立審計;報告內容充分體現“風險導向”和“償付能力風險自評估”原則;由于建立了由季度報告、季度快報和臨時報告共同組成的償付能力報告體系,使得監管報告體系更加合理、完整。

  保監會對于上報的時間也給予明示。鑒于償二代技術復雜度有所提高,新的報告規則適度延后了季度報告的上報時間,由現行的季度結束后15日延長到季度結束后20日。同時,為了保證監管部門及時獲取信息,增加了季度快報要求。在新的報告體系下,保險公司應于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保監會報送季度快報,20日內報送季度報告,30日內在公司官方網站公開披露季度報告摘要。除了定期報告外,保險公司發生影響償付能力的重大事項時,還應當向保監會及時報送臨時報告。

  為指導保險機構評估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合理確定客戶洗錢風險等級,提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有效性,保監會還披露了《保險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

  保監會稱,當客戶出現某些異常交易或行為時,保險機構應當仔細核實客戶身份,必要時提高其風險等級。具體包括15項交易或行為。例如,短期內在一家或多家保險機構頻繁投保、退保、拆單投保且不能合理解釋;躉繳大額保費或保費明顯超過投保人的收入或資產狀況;購買的保險產品與其表述的需求明顯不符,經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解釋后,仍堅持購買的;異常關注保險公司的審計、核保、理賠、給付、退保規定,而不關注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資收益;拒絕提供或者提供的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稱)、職業(行業)、住所、聯系方式或者財務狀況等信息不真實。財產保險投保人虛構保險標的投保。另外,無合理原因,堅持要求以現金方式繳付較大金額的保費;通過第三人支付保費,不能合理解釋第三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關系。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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