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專家:社會撫養費改革步子還可再大些
實習生杜江茜本報記者李林
11月20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向社會公布衛生計生委報送國務院審查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及起草說明等全文,並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擬統一征收標准,設年實際收入最高三倍上限”等新變化引發熱議。
“老謀子的運氣不好啊!”不少網友調侃道,如果張藝謀的3個孩子是新條例實施後被發現的,就不用交700多萬的“天價”社會撫養費。也有人將此解讀為是在變相放開二胎。
長期以來,因為征收標准不統一、征收程序規定混亂、缺乏監督和公開等問題,社會撫養費飽受詬病。新條例帶來哪些新變化?能否解決和完善這些漏洞?就這些問題,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了多位長期關注社會撫養費問題的專家和律師。
贊:統一標准、完善程序、確定范圍
“《條例》在原來基礎上作出的一些修改和完善,是值得肯定的。”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說。
首先被肯定的,是社會撫養費擬統一征收標准,並設置了上限。
竹立家說,過去,在征收社會撫養費時,具體征收標准由各省自行制定,不同地區間存在巨大差異。本次《條例》送審稿明確規定,對於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計征標准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3倍封頂,這等於在全國范圍內有一個統一的征收標准了。”竹立家說道。
同時,此次《條例》送審稿還進一步規范了社會撫養費的征收調查程序。
“在現行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中,沒有明確的征收程序規定。”律師吳有水告訴記者,按照《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孩子的生育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的計生部門都有權征收社會撫養費。
“因此,幾個地方的計生部門經常相互打架。明明已經征收了,但彼此還不認賬,這種局面經常出現。”吳有水說道,根據《條例》送審稿,不但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資格被統一到了戶籍所在地,征收主體也明確為,由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可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社會撫養費征收的調查取證工作。
“這也有效避免了重複征收的局面,提高了政府工作的效率和准確性。”吳有水說。
在吳有水看來,《條例》送審稿還有一大亮點,就是“不符合程序規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會撫養費”。吳有水說,這意味著,未婚媽媽等“非婚生育一胎”的人,可以不用再交“超生費”了。
此前,北京“未婚媽媽”於軍的遭遇曾引發不少人同情。因為未婚先孕,於軍成為一名“超生者”,面臨一筆數額不菲的社會撫養費,女兒的戶口也因此遲遲落不下來。不少輿論認為,對“未婚媽媽”收“社會撫養費”,就是一種變相的打劫。
“很多時候,她明明沒有超生,但就是因為沒有准生證,所以要繳這筆費用,這其實是欠考慮的。”吳有水說,新的修改,無疑是一件好事。
憂:公開程度不夠,罰款議價空間依然存在
但對於“公開”的修改,吳有水坦言,自己是喜憂參半的。
此前,吳有水跟社會撫養費的公開問題“較過勁”。2013年7月,他向全國31個省(區、市)的計生和財政部門發出申請,要求公開2012年度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然而,一個月後,僅有一半的計生和財政部門給出了答複。
也因此,此次《條例》送審稿中的修改,讓他眼前一亮。《條例》中明確提出,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主動公開社會撫養費征收依據、征收標准,縣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主動公開社會撫養費年度征收總額。
“這樣的主動公開,提高了政府執政的透明度。”吳有水贊歎道。但同時,他也流露出擔憂。“《條例》中只有收入的公開,卻缺少支出的透明。”吳有水說,“盡管《條例》提到要收支兩條線,但沒有對支出的公開,只怕這條規定也會成為空話。”
竹立家也表示,所有的公共收入,收和支的公開,都是缺一不可的。
去年12月,全國24個省份陸續公布社會撫養費的年度征繳總額,200億巨款流向及用途引起廣泛關注。“說不清,道不明”的尷尬現實,不禁讓人生疑:這筆錢,到底用在了何方?
“《條例》送審稿中提出要公開社會撫養費的年度征收總額,是進步。但我們還需要再進一步。”竹立家說,這筆錢是怎么花的,用在了哪些地方,公眾也是有權知道的。
此外,竹立家還提到,一些規定還需要再細化一些。
比如,3倍罰款的上限只是針對不符合法律法規生育的二胎。但對於二胎以上的三胎、四胎等,《條例》送審稿只規定要加重征收社會撫養費,但具體征收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這就存在議價的空間。”竹立家認為,“加重”到什么程度,應該制定出明確的標准。“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不能有含糊。”
專家:社會撫養費應被廢除
但除了前述亮點,《條例》送審稿在一些關鍵點上,依然存在爭議。
比如《條例》規定,“公安、民政等相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社會撫養費征收有關工作”。
吳有水對記者說,這就有可能讓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和孩子落戶捆綁起來,並給了一個合法化的解釋。
“孩子的戶口和入學是不應該跟罰款掛鉤的。”吳有水說,計生部門如果在征收過程中遇到問題,可以運用司法手段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不能用行政手段去侵害公民的其他合法權益。
此外,吳有水認為,新規雖明確了征收程序,但並沒有引進聽證程序。他認為,在征收決定作出前,被征收人有權進行聽證,提出異議。
盡管《條例》送審稿中有諸多亮點,但不少輿論仍認為,飽受詬病的社會撫養費,事實上已經到了需要廢除的時候。
“單一的措施很難徹底改變目前的人口問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認為,當下,中國的人口所面臨的不僅僅是數量的變化,更是人口素質、人口結構的亟待提高和優化,而這是無法通過罰款等強制性措施來進行調整的。
同時,他也強調,廢除社會撫養費並不是放棄計劃生育。他認為,當下的計劃生育需要有一個新的解釋,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人民配合和政府強制執行,而應該是一個宏觀的指導性計劃。政府應該通過提供服務、信息咨詢、政策誘導,讓百姓自願自覺地接受。
“對制度的小修小補只是一個短期行為,從長期來講,是要有一個思想觀念的改變。”湛中樂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