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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結涉案存款期限不得超6個月

2015-01-09
来源:證券時報

  銀監會聯合多部門發文:凍結涉案存款期限不得超6個月

  證券時報記者 孫璐璐

  昨日,銀監會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聯合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以優化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相關部門查詢凍結工作機制,保障刑事偵查工作順利開展。《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查詢的信息范圍,《規定》明確要求,其僅限于涉案財產信息,包括:被查詢單位或者個人開戶銷戶信息,存款余額、交易日期、交易金額、交易方式、交易對手賬戶及身份等信息,電子銀行信息,網銀登錄日志等信息,POS機商戶、自動機具相關信息等。

  當涉及協助凍結賬戶方面,《規定》指出,協助凍結財產法律文書應當明確凍結賬戶名稱、凍結賬號、凍結數額、凍結期限等要素。

  其中,凍結涉案賬戶的款項數額,應當與涉案金額相當。不得超出涉案金額范圍凍結款項。凍結數額應當具體、明確。暫時無法確定具體數額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協助凍結財產法律文書上明確注明“只收不付”。

  《規定》也對凍結賬戶時間上限作出規定。一般來講,凍結涉案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然而,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每次續凍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續凍沒有次數限制。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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