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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監管低效?五大方式解決

2015-01-13
来源:騰訊財經

  近日,財富50人論壇發布《當前階段完善財富管理領域功能監管的探索》報告,報告稱,中國亟需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來提高財富管理市場對實體經濟的服務能力,具體可從吸收境外經驗、擴大證券定義、明細協作機制、嘗試非核心業務牌照交叉持牌等五種方式解決

  這一報告的牽頭人為財富50人論壇學術委員會委員、申銀萬國證券研究所所長陳曉升,財富50人論壇秘書長李振華。多位銀行、保險、券商、信托、基金業人士參與編撰。

  報告指出,截止2013年底,我國各類金融機構理財產品規模接近40萬億元,較去年同期增長近52%。伴隨理財市場的快速發展,目前我國財富管理領域金融監管也面臨一系列挑戰。分業監管與混業經營趨勢間的沖突日漸顯著,理財產品缺乏統一監管使得監管套利盛行,資金在金融機構間的空轉,提高了社會融資成本,降低了財富管理市場上資源配置效率。目前我國正值《證券法》修法之際,《證券法》修法為完善財富管理市場金融監管創造了新機遇,借助將理財產品納入證券范疇,有利于我國形成對理財產品的統一監管體系。

  面對我國財富管理市場中存在的三大突出問題,我國亟需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來提高財富管理市場對實體經濟的服務能力,具體而言,我國可以從以下五方面尋求突破。

  第一,在吸收借鑒境外市場監管經驗的基礎上,構建以審慎監管和投資者保護為核心的雙峰監管架構。在具體的操作上有三種可行方案。

  方案一以做實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為主,以“一行三會”為重心實施審慎監管,新設投資者保護局強化投資者保護,此方案的調整成本低,可操作性高;但部際聯席會議機制對“三會”的約束力較弱,難以有效解決現有的監管難題。

  方案二新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設投資者保護局,證監總局、銀監總局和保監總局,由央行和“三局”實施審慎監管,投資者保護局來強化投資者保護。此方案有利于整合監管資源實現機構集約式發展,但其將央行宏觀審慎監管與“三局”機構審慎監管隔離,削弱了審慎監管的效果。

  方案三以央行和新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投資者保護局為主,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分設證監總局、銀監總局和保監總局,由央行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實施審慎監管,且由同一位副總理分管來強化兩者之間的協作;另外由投資者保護局來實現投資者保護。此方案較好的實現了監管資源的集約發展同時強化了現有“三會”之間的協調,但仍然面臨難以厘清監管機構邊界等難題。

  第二,借助《證券法》修法的機遇,擴大證券的定義,將理財產品納入到證券范疇中,使得理財市場上投資者保護有法可依。另外,在機構設置上,建議我國借鑒美國經驗,在“一行三會”架構外新設一個投資者保護管理局,以《證券法》中對理財產品的相應規定為基準,對理財產品的基本要素提供市場監督機制,進而在最大程度上保護投資者利益。

  第三,借助《諒解備忘錄》等形式明晰監管機構間的協作機制,解決現今分業監管與混業經營趨勢之間的矛盾問題。早在2000年央行、證監會與保監會便組建了聯合委員會來協調監管難題;2004年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之間就相互簽訂了《諒解備忘錄》,但上述機制的監管協調效果并不顯著。建議我國重啟監管機構間的《諒解備忘錄》機制,結合當前階段我國金融監管中面臨的問題,借鑒香港經驗,明確監管機構雙方的監管角色、監管合作的移交程序、磋商程序、咨詢程序以及信息互換服務條件等,在最大程度上實現監管協同。

  第四,引入功能監管的理念,以金融理財產品作為突破口,構建統一的金融理財產品監管體系。在構建雙峰監管架構的基礎上,我國可以引入功能監管的理念,就理財產品的發行制度、發行條件、投資范圍、信息披露、資金用途以及監管措施等方面進行統一。借鑒金融危機后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國家在產品監管上的經驗,實現產品監管從事中事后監管向產品全生命周期監管的轉型,切實保障投資者利益。

  最后,在我國金融混業經營趨勢日漸顯著的基礎上,我國可以嘗試非核心業務牌照交叉持牌,探索混業經營模式。如果說金融理財產品的統一監管解決的是理財行為跨市場、跨行業帶來的監管難題,那么借助非核心業務的交叉持牌能夠解決不同金融機構業務交叉帶來的監管難題。目前交叉持牌已經在證監會監管的機構內開始嘗試,未來有可能在不同監管機構之間展開嘗試。借助交叉持牌可以實現不同金融機構在開展同類金融業務時享受同一監管標準,進而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監管套利和監管空白,在促進金融市場 健康發展的同時提升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服務能力。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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