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83

懲處佔中 事在必行

2015-01-21
来源:香港商報

  李幼岐

  警方近日已「邀約」多名「佔領」行動的核心人物、頭目及「搞手」到警署「談話」,不排除稍後會有進一步行動,包括拘捕及檢控等。這其實是意料中事,「佔中」分子本身也曾揚言,他們明知「佔領」是違法行為,事後「會負起法律責任」。這些人之中,有人已與警方約定「談話」時間,有人將手機設在留言信箱不理警方來電,更有人謊稱「正在外地」,結果則發現此人到立法會開會。對於以各種方法拖延或拒絕「邀約」者,警方有可能派員上門,到住所、辦公室,以至學校等「拉人」。

  邀約談話 大有必要

  有反對派議員、「佔領」核心人物在接到警方「邀約」後稱,政府開始「秋後算帳」了。此人的說法帶有怨氣和不滿,但這是必然的事。

  反對派口中的「秋後算帳」一詞大致上有三種含義﹕其一,在農業社會,傳統上要等到秋收過後才結算帳目。其二,在某件事結束後才來總結此事是優是劣,或誰是誰非。其三,近代也有將之引伸為伺機報復。不過,就對違法霸路的「佔領」核心人士而言,根本上不存在報復不報復的問題。要將「佔領」發起人、頭目,甚或「佔中死士」繩之於法,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從法律角度說,絕對有此必要。香港是法治社會,為維護法治精神和法治的核心價值,絕對有必要對違法者作出懲處。

  而任何違法行為,例如「偷雞摸狗 」,即使當場抓到疑犯,也要經歷一些法定程序,方能提出檢控,再經審訊,然後定罪及判刑。這是現代司法制度的文明之處,「不放過一個壞人,不寃枉一個好人」。古代的縣官,在審訊中途,驚堂木一拍,就可能下令「拉下去打30大板」,但現代不會這樣。警方必先搜集相關證據,包括錄口供,然後送交法庭處置,「邀約談話」的目的相信在此。

  違法霸路 有違法治

  「佔領」事件長達79天,「佔領區」範圍包括金鐘、銅鑼灣、旺角等,對經濟的破壞之大,對民生的影響之廣,對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了極其嚴重的打擊。請想一想,這樣的局面,延續79天,該不該依法懲處?79天,市民受了多少苦?市民又為「佔路」而失去了多少自由?常言道:「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時候一到,一切都報。」現在是這些「佔領」頭目、搞手及主謀之類遭「報應」的時候了。否則,就是法治不彰、天理難容!

  有一些「佔領」人士一直將「公民抗命」掛在嘴邊,似乎任何人只要將之當擋箭牌,就可以無法無天、為所欲為。實際上,哪有這樣的事?香港是法治社會,在香港眾多的法例之中,能找出一條「公民抗命,違法無罪」的條文嗎?我輩草民,不懂法律,但「佔中」發起人及核心人物之中,有不少是法律專家,假如有「公民抗命,違法無罪」的條文,他們早就拿出來頂在頭上當作「法寶」了。一些激進分子、暴力分子、黑社會分子以「佔領者」身份衝擊政總和立法會,大肆破壞之時,他們戴上口罩甚或「V煞」面具,為什麼?就因為他們明知不論是不是「公民抗命」,始終都是違法行為,他們怕被人認出真面目,那就「罪責難逃」。推而論之,這樣的「佔領」人士,是不是「縮頭烏龜」、「無膽匪類」?反對派的「佔中」,目的是要搞「顏色革命」,且以黃色、黃雨傘為標誌。但請看一看,想一想這些戴口罩或「V煞」面具的暴徒,他們有沒有一絲一毫「革命者」的氣度?這些「佔領」人士的所作所為,絕對談不上「革命」,而是褻瀆了「革命」,他們類同於所有違法路霸,是徹頭徹尾的犯罪分子!

  殺雞儆猴 不宜輕判

  無論何國何地,若講究法治,即依法管治,那就得「有錯必究,有罪必罰」,決不能姑息,決不能「高高舉起,輕輕放下」。「佔路」已屬違法,造成了嚴重和惡劣的後果,一些「佔領」人士公然對抗法院禁制令,那更加是意圖摧毀本港法治的嚴重罪行。試想,連法院的禁制令都敢違背和公然對抗,就「法治」而言,是可忍孰不可忍?因此,律政司對被拘捕的其中22人提出的控罪是「藐視法庭」,此罪十分嚴重及複雜,且屬刑事罪,一旦罪名成立,大有可能入獄,更會留下案底,一生前途,付諸東流。

  如此這般,像「藐視法庭」這樣的罪,客觀上和實際上是非懲治不可的。任何有意寬容的理由,例如涉案者是年輕人之類,與保障法庭尊嚴及彰顯法治精神比較,實在都不值一哂。總不能為了放過幾個年輕的罪犯而犧牲香港法治的核心價值吧?維護法治是必須及必然要做的事。

  進一步探討,懲治「佔中者」還有一個很重要的作用,那就是「殺雞儆猴」,充分發揮阻嚇作用。而且,其作用必須足夠。倘若阻嚇作用不足,例如只是「罰款500元」之類,導致今後不斷有人「違法佔路」或「藐視法庭」,請問,到時怎麼辦?不難得出以下結論﹕懲治「佔中」,事在必行,合法、合情、合理!

[责任编辑:郑婵娟]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