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57

私募股權眾籌準入門檻有望降低

2015-01-26
来源:上海證券報

  上證報記者從權威渠道最新獲悉,中國證券業協會日前對《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最新修改,修改后的《辦法》與此前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有很大不同,主要集中在降低投資者準入門檻方面。

  具體來看,修改后的《辦法》降低了投資者(單位或個人)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要求,從不低于100萬元降至不低于10萬元;金融資產方面,從不低于300萬元降至不低于100萬元,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萬元(個人)——此前發布的征求意見稿規定為50萬元;取消了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要求(單位)。

  此外,記者了解到,股權眾籌專業委員會擬任委員名單也已確定,成員共有8位,包括證券公司、私募基金等機構人士。

  值得一提的是,修改后的《辦法》對中介機構有了明確規定:中介機構指通過眾籌平臺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相關服務的中介機構,且對中介機構條件進行了六方面規定。修改后的《辦法》要求,中介機構對募集資金要設立專戶管理,對從事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循投資者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中介機構可以自建眾籌平臺,也可以通過外包的眾籌平臺開展股權眾籌融資相關服務。

  修改后的《辦法》對通過眾籌平臺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然要求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需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

  業內人士認為,對專門提供眾籌平臺服務的中介機構設定高門檻,有利于提高平臺的專業性和安全性,為投資者和創業者提供技術保障,且要求對資金設立專戶管理,保障資金安全。

  對中介機構要求500萬元的門檻征求意見時,部分業內人士反映要求過高,相關人士表示,《辦法》設定高門檻,目的是防止平臺良莠不齊,給融資者和投資者帶來較大風險;且從實際情況來看,目前券商均有實力開辦眾籌平臺。

  《辦法》對融資者范圍也一并進行了明確,指出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應當為非上市公司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服務,融資者應當為企業或擬設立企業的發行人。眾籌項目不限定投融資額度,充分體現風險自擔,平臺的準入條件較為寬松,實行事后備案管理。

  投資單個融資項目最低金額降至10萬元;金融資產降至100萬元或最近三年平均收入不低于30萬元;取消單位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要求

[责任编辑:李曉尚]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