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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武俊:用法律馴服銀行的任性

2015-01-26
来源:證券時報

  【說法不武】目前我國沒有針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法,有必要出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近來,數起儲戶存款屢屢不翼而飛事件引發輿論的關注和反思。銀行為何看不好儲戶的存款?銀行為何每每遇到存款失蹤事件都任性地推卸自身責任?儲戶維權索賠為何這般難?這都頗值得深思。

  不法分子與銀行工作人員勾結騙取、盜竊儲戶存款,銀行工作人員以各種方式變相銷售保險、基金等產品,都是存款“失蹤”的主要原因。以前,央視曾曝光了幾起銀行卡盜刷案件,當事人銀行卡隨身密碼保護完好卻被異地盜刷,涉事銀行拒絕承擔責任,當事人欲哭無淚求助無門,僅有個別當事人費盡周折起訴銀行勝訴后失而復得,在和銀行討說法時當事人成為名副其實的弱勢群體。銀行卡盜刷案件銀行拒絕擔責,也從一個側面折射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短板。拿什么來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的確成為迫在眉睫的現實課題。

  我國是世界上居民儲蓄率最高的國家,存款依然是百姓主要的資產形式。央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國家憲法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不受侵犯。”但對存款冒領、丟失應如何處理卻沒有具體規定。不少商業銀行往往“鉆空子”將責任推到員工個人甚至是“臨時工”身上。更有甚者將責任推卸給儲戶,辯稱冒領人提供的儲戶姓名、開戶時間等個人信息是因儲戶泄露所致,責任在儲戶而非銀行。儲戶儲蓄行為一經作出即與銀行間構成事實上的儲蓄合同關系,銀行作為資金的托管方有服務的義務和保管的責任。儲戶存在銀行的錢,若被犯罪分子通過系統漏洞冒領,除非儲戶參與其中,否則銀行至少要承擔部分責任。民事訴訟有“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一旦出現儲蓄糾紛,信息不對稱的儲戶往往難以舉證,而銀行是最接近證據的一方。因此,銀行應承擔更大的舉證責任。假如銀行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沒有瑕疵,銀行就應該承擔責任。

  儲戶維權索賠難,折射出現行涉銀行法律法規的缺陷。《合同法》沒有涉及儲蓄合同的條款,一旦商業銀行和儲戶發生糾紛,無法按照平等的合同關系處理糾紛。而作為規范儲蓄法律關系的重要行政法規,現行《儲蓄管理條例》主要解決儲蓄存款的利率、儲蓄機構及其儲蓄業務管理問題,沒有具體規范商業銀行和儲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也在客觀上縱容了商業銀行在辦理儲蓄業務的過程中只顧及自己的權利而忽視自己的義務,只顧及銀行的經營業績,而忽視儲戶的存款安全。建議有關部門引以為戒亡羊補牢,盡快制定專門的商業銀行法、儲蓄法或者《儲蓄管理條例》,依法明確商業銀行在儲蓄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負有特殊的舉證責任。除非商業銀行能夠舉證證明存款人通過合法的授權支取存款,否則商業銀行應當承擔全額賠付的責任。只有盡快完善儲蓄立法,加重商業銀行的責任,平衡商業銀行和儲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才能遏制銀行“有錢就任性”,督促和倒逼商業銀行切實提高金融安全保衛措施,確保商業銀行儲戶的利益不受損害,從根本上解決商業銀行和儲戶之間的存款糾紛。否則,儲戶存款不翼而飛的事件依然可能此起彼伏,銀行依然可能持一種事不關己的漠然態度。

  建議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目前我國沒有針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法,有必要由國務院制定專門的行政法規,出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必要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基本法。

  建議最高法院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明確銀行在盜刷銀行卡、儲戶存款屢屢不翼而飛等案件中的法律責任,堅決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建議法院系統成立專門的金融審判庭,統一受理金融消費案件。

  儲戶存款屢屢不翼而飛銀行豈能無責,期待用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規馴服銀行被錢多所慣成的“任性”。  (作者系《中國司法》雜志總編)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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