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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老鼠倉”案為何被三級檢察機關抗訴

2015-02-15
来源:檢察日報

  基金經理是一個承載投資者、基金公司信任的崗位,而深圳博時基金公司原基金經理馬樂卻辜負了這份信任,他利用未公開信息非法交易10.5億余元,獲利1883萬余元。馬樂案亦被稱作史上“最大老鼠倉”案。

  2014年3月,馬樂被一審法院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三緩五”后,引發社會各方關注。2014年,在不同訴訟階段,深圳市檢察院、廣東省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均對馬樂案進行抗訴。為何三級檢察機關都對這一判決“說不”?

  操作三賬戶,累計成交金額10.5億

  “承辦馬樂案,對檢察官的專業素質考驗是很大的。”今年2月9日,馬樂案公訴人、深圳市檢察院公訴二處檢察官黃銳意在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表示。

  黃銳意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罪名,在出臺之初,實踐中并未出現這類案例。最近兩三年,廣東、上海等地才出現此類案例。

  據了解,“80后”馬樂,在碩士畢業后任深圳博時基金公司旗下“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經理。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他利用其控制的“金某”“嚴某進”“嚴某雯”證券賬戶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時精選”基金賬戶,非法買入相同股票76只;累計成交金額10.5億余元,獲利1883萬余元。

  2013年6月,深圳市證監局對馬樂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進行稽查發現,馬樂通過不記名神州行卡電話下單,操作了上述股票賬戶。馬樂獲巨額利益,因其知悉“博時精選”基金交易的標的股票、交易時點和數量,對基金有完全的控制權。而基金標的股票、交易時點和數量,屬于刑法第180條第四款規定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非公開信息”,故認為馬樂涉嫌犯罪。2013年7月,證監會凍結馬樂案件中涉案股票賬戶資金。同年7月17日,馬樂到深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2014年1月,深圳市檢察院就馬樂案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同年3月24日,深圳市中級法院一審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馬樂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1884萬元,同時對其違法所得1883萬余元予以追繳。

  馬樂案“判三緩五”的判決引起廣泛關注,不少人認為馬樂案“量刑過輕”,有可能放縱犯罪。

  一審后抗訴:“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明顯不當”

  “我們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明顯不當。”黃銳意說。

  記者了解到,依據刑法第180條第一款對“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規定,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依據刑法第180條第四款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180條第四款中的”情節嚴重,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中的”情節嚴重“,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入罪門檻。量刑時,應全部援引第一款所規定的兩種量刑情節。”黃銳意認為,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時間跨度長、交易金額及獲利特別巨大、社會影響惡劣,應依照“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刑檔次來處罰。考慮到馬樂有自首、退贓情節,按照最高法的量刑指導意見,法院對其判處三到五年的有期徒刑是合理的,但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適用緩刑則明顯與其“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不相適應。

  2014年4月,深圳市檢察院收到馬樂案一審判決后,經過討論認為,該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明顯不當,于是就該案向廣東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黃銳意介紹,在收到馬樂案判決書10日內,該院將《抗訴書》交給深圳市中級法院,中級法院連同本案的案卷材料一并遞交給廣東省高級法院。廣東省高級法院收到后,給廣東省檢察院發出《調閱案卷通知書》,并把案件材料送達省檢察院相關辦案人員。

  2014年8月,廣東省檢察院在審查之后支持了深圳市檢察院的抗訴。該院認為,對刑法第180條第四款中“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這里的“依照”,即“全部參照”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不同量刑檔次,據此,馬樂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2014年9月22日,馬樂案二審在廣東省高級法院開庭。控辯雙方焦點主要集中在馬樂的行為應認定為“情節嚴重”還是“特別嚴重”。廣東省高級法院認為,刑法第180條第四款只規定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情節嚴重”的量刑情節,并未規定本罪有“情節特別嚴重”情形。

  2014年10月20日,廣東省高級法院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最高檢抗訴:“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馬樂案終審裁定發出后,再次引發輿論關注。

  廣東省檢察院認為該終審裁定確有錯誤,于2014年11月27日提請最高檢抗訴。2014年12月8日,最高檢檢委會研究認為,本案終審裁定法律適用錯誤,導致量刑明顯不當,決定按審判監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對本案的抗訴,實際上是檢察機關在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最高檢公訴廳起訴二處處長張曉津告訴記者,對馬樂案的辦理,關系到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任和對投資的信心。檢察機關要通過這個案件的辦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在張曉津看來,最高檢對馬樂案提出抗訴,也是要通過該案向社會傳遞一個信息:刑法第180條第四款“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有兩個量刑情節:“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要保證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張曉津分析說,根據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最高檢抗訴的案件,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法院對于抗訴案件可以裁定維持原判;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發回重申;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導致量刑不當的應依法改判。

  法學專家:“適用緩刑不足以實現報應和預防目的”

  對馬樂案中所涉及的焦點問題—刑法第180條第四款是否適用第一款中“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刑情節,專家怎么看?

  “刑法第180條第四款的”情節嚴重“,只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構成要素,量刑時應引用第一款所規定的全部法律情形。”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告訴記者,罪刑法定原則要求法定刑必須是明確的,所以,刑法條文的后款在援引前款法定刑時,在沒有特別說明的情況下,一定引用的是全部法定刑;如果是部分引用,一定會有明確的表述。

  阮齊林認為,從司法實務看,如對刑法第285條第三款規定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也是后款援引前款的法定刑的情形,前款也是兩種量刑情節。對此,兩高有司法解釋,這種情形下,后款應援引前款的全部法定刑。所以,刑法第180條第四款“依前款處罰”即依前款全部法定刑處罰。

  此前,馬樂的辯護律師劉子平曾向媒體表示,“老鼠倉”案里,基金經理們很多時候信息是靠自己分析判斷的,其獲得的渠道與內幕交易不同,因此,“危害結果也沒有內幕信息犯罪那么大”。

  “基金公司應負有的忠誠義務,比掌握內幕信息的上市公司應該更多。”老鼠倉“行為,實質是受托人違反忠實義務,性質特別嚴重。”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告訴記者,基金投資者是信托法中的委托人與受益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投資者的受托人。股票投資者通過上市公司財報等了解情況,直接買賣股票;而基金投資者是把錢交給基金公司去交易。這意味著,基金投資者對基金經理的信任要高于對上市公司的信任。

  “這兩個罪的社會危害性沒有太大差別,甚至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更重。”阮齊林告訴記者,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具有偶然性,獲利具有不確定性。而“老鼠倉”犯罪行為,因犯罪人掌管著龐大資金的投資動向,其行為有反復性、背信嚴重性、獲利確定性的特點,行為人只要“搭便車”絕大多數會獲利,獲利數額也往往很大。

  在阮齊林看來,對于交易次數多、交易額和獲利特別巨大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行,適用緩刑,不足以實現刑法報應和預防的目的。

  “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所以,馬樂案在廣東省高級法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后,后面的抗訴便屬于審判監督程序,并不影響二審判決進入執行階段。”黃銳意告訴記者,目前馬樂應處于緩刑考驗期。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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