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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層進一步明確上市公司監事職責

2015-02-16
来源:上海證券報

  為了促進上市公司監事會有效發揮作用,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以下簡稱“中上協”)13日發布了《上市公司監事會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征求意見稿。業內人士表示,此舉將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監事會的組織和行為,充分發揮監事會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為上市公司監事會有效履職提供指導。

  《指引》共五章七十四條,主要內容是對監事會設立與監事任免、監事會的職權、監事的義務與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要求。《指引》規定,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指引》指出,監事會享有公司經營和重大決策的知情權,建議、質詢權,調查權、提案權、報告權,提名和提議罷免權,以及運行保障權等。監事會應制定監事會議事規則,明確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以確保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監事會議事規則經股東大會批準后,應列入公司章程或作為章程的附件。

  在公司財務的檢查監督方面,監事會應重點檢查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重要財務決策和執行情況。包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重大財務決策和執行情況;批準設立分支機構、收購兼并和關聯交易等重大財務決策事項;重大財務政策調整;重大資產處置方案;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年度財務預算及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方案等;監事會認為的其他需要重點監督的事項。

  在對公司內部控制建設監督方面,監督重點包括內部控制制度、機制的合規性、完善性以及實行的有效性;風險識別指標的設置及其調整的科學性、完善性、合理性;內部控制評價的執行情況;內部控制責任的追究、落實情況;內部控制專項報告的客觀性、充實性、有效性;監事會認為的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

  在對公司信息披露監督方面,監事應對公司的招股說明書及上市公告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監事應關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編制情況,監督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在規定期限內及時、公平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此外,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在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但董事會拒絕召開的情況下,監事會可以根據上述股東向監事會提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據了解,此《指引》自2013年12月起開始制定,多次進行細化和修改。業內人士表示,《指引》的發布將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監事會的組織和行為,充分發揮監事會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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