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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為反腐立法 為何遲到整整14年

2015-03-1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千呼萬喚始出來。昨天,在張德江委員長的工作報告中,島叔終於聽到了一個喜大普奔的消息: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終於提上全國人大2015年的重點工作計畫了。除了今年兩會正在審議的《立法法》,還有惹得美國人不爽的《反恐法》等等,看來,今年的立法工作是“好戲連台”了。

  歷史

  據說,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就有人大代表提出過立法反腐的問題。而直到1999年的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張仲禮就提交議案呼籲制定國家的《反腐敗法》,當時還被人大列為“一號提案”重點研究。當時,中紀委、國家監察部等部門還在會後召開了專題座談會,來討論這個提案。

  不過,結果很可惜,全國人大常委會最後給的答覆是:對於制定“反腐敗法”的建議,有關部門給予了高度重視,開展反腐鬥爭必須進一步加強法制。一句高度重視,就擱置多年。

  其後又有不少代表提出了反腐敗國家立法的建議和議案,但都未能如願。所以,這幾十年下來,中國的反腐都是“檔反腐”,沒有上升到國家法律的層面,有著不小的隨意性。

  癥結

  對於反腐敗國家立法的姍姍來遲,個中原因當然也不難理解。

  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執法主體不明。我國的反腐敗與境外的一些地區或者國家的反腐敗相比,有自己的特點。一些地區和國家,反腐敗主要是國家行為,但是在我國的反腐敗鬥爭中,黨委發揮著重要作用。

  因為,党管幹部是中共最重要的組織路線。幹部出了問題,首先當然要由党來管,應用黨紀進行‘雙規’。如果在‘雙規’期間,發現有腐敗犯罪的行為,才移送司法機關進行懲處。所以,我們有個特殊的表達,“違紀違法”,有些幹部只是違紀,那就只是黨內組織處理,一旦涉及違法,就可以移送檢察機關起訴。這幾十年以來,我們的反腐敗一直是按照這樣的一個程式進行的。

  但“反腐敗法”是一個國家層面的整體制度設計,反腐主體會涉及到檢察院、法院、監察部,以及去年成立的新反貪總局等多個機構,由誰來主導、互相間是怎樣的協調工作機制,都需要明確立法規定。

  另一個原因就明顯了,規劃中的反腐敗立法,會涉及幾個非常敏感的話題:比如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社會輿論一直期盼,卻總是“雷聲大雨點小”,道理很簡單,你讓“房叔”“房姐”們財產公開,那還不要了他們的命呢。又比如公務員職業回避制度,規範公務員兼職,防止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變相賄賂。當然,也極有可能涉及領導人子女和親屬從業經商的問題。中央深改組不久前通過上海試點領導幹部子女配偶經商的意見,想必也是為了制定《反腐敗法》做樣本。如此等等,都是《反腐敗法》非常要害而核心的內容,對某些官員來說,真是“步步驚心”。所以遲遲不能出爐,跟龐大的利益集團阻撓,大有關係。

  這次之所以能將《反腐敗法》的制定提上日程,也是借了兩年多來強力反腐的勢,也是十八屆四中全會依法治國的一個落實。

  期待

  老王說過,反腐分治標和治本兩個階段。前階段看得精彩,還是要靠制度的手段來鞏固成果。所以,他用了形象的三個詞: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強力打老虎拍蒼蠅,自然是讓那些心中有鬼的官員惴惴不安,所謂“不敢腐”,但第二個境界是“不能腐”,這就需要制度來幫忙了。一方面要嚴肅黨紀,另一方面,就要在依法反腐上邁開步子,徹底把權力關進籠子。

  縱觀世界上比較廉潔的國家,都有專門的反腐敗國家立法,這是國際慣例。而從這看,中國遲遲未有反腐敗國家立法,就有點out了。

  就目前來看,我國很多反腐規定還散落在不同的黨紀政規中,形不成系統的合力,也不利於其權威的確立和維護。比如,刑法規定了貪污罪、受賄罪,但在公務人員日常的職務規範,比如財產申報和公開、任職回避、兼職問題、收受禮品的限額和範圍等等細節,有些散見於其他如《公務員法》等法律,有些只是一些紅頭文件,隨意性大。這些很好的制度設計,必須攥成拳頭,變為固定的法典。

  那麼,怎樣的反腐敗立法才能真正發揮其反腐倡廉的威力呢?島叔研究了一些國外反腐敗立法的經驗,給支幾個招,只要把“四張網”編進《反腐敗法》,那大體不離了。

  織網

  第一張網叫防止利益衝突。

  什麼叫防止利益衝突呢?這個概念對我們很多人來說還比較陌生,說白了,就是公務人員可以憑藉其職權假公濟私。《反腐敗法》更多是對腐敗可能性或者風險的一種預警。可以涉及,官員個人或者親屬擁有或者持股私企,參與私企事務,持有政府合同,接受禮物、款待、贊助或形成裙帶關係,安排離職後的工作等。

  對此的解決辦法有二:一是禁止,二則是披露。如發現利益衝突的情形,就要採取相應措施將潛在的利益聯繫果斷斬斷或阻絕。

  這尤其需要高水準的審計和審核能力,以及有效的處罰威懾措施相配套。我國現在有約173項重要規章在很大程度上與此有關,但是其約束力和效果還很不夠,所以島叔尤其期待反腐敗的國家立法在這方面對其加以完善和改進。

  第二張網叫官員財產申報與公示。

  這張網大家應該都不陌生。這張網比較全面的覆蓋內容應該包括財產、收入以及財務利益等,所以與上一張網有一些重合的地方。它也是世界上通行的反腐倡廉利器之一,並被世界上一百多個國家所採用。

  它有兩個功能,一個是事後發現,懲治腐敗,另外一個是事前監督,預防腐敗。我們的官員財產申報規定在十多年前就有了,但是並未上升到法律層面,而且並未要求內容向公眾公開,只不過在不同地區的操作中,公開的範圍規定五花八門。不過最近兩年開始,對《領導個人事項報告》的抽查則已經開始顯現威力。今年,領導幹部的個人事項報告也更加詳細,加了很多比如子女配偶的房產、股票情況等,而且要簽訂證明信息準確詳實的保證書。所以,我們非常期待這張網在反腐敗國家立法中得到更多的完善。

  第三張網叫政府資訊公開。

  這個大家應該也是耳熟能詳了。一張完整的資訊公開網應該包括三個部分。第一是定期可靠地提供政府檔與資訊給公眾。第二是教育公眾透明政府的意義。第三是促進個人合理合適的使用相關資訊。

  雖然我國已於2007年1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並於2008年5月開始正式實施,但從目前來看,不少地方對於資訊披露還遮遮掩掩,以國家機密等各色理由來搪塞輿論,效果還並不令人滿意。所以島叔希望咱們的反腐敗國家立法能在如下幾個方面有明確的思考和界定:

  第一,資訊披露的範圍;第二,獲取資訊的程式;第三,豁免披露的規定;第四,執行機制;第五,資訊發佈的具體截止日期;第六,對違反的制裁措施;第七,主動披露的意義,這也是讓老百姓參與社會治理、監督政府的必要保證。

  第四張網叫舉報人保護。

  一般說來,不管是在公共還是私營部門,最先發現不當行為的,通常都是那些熟知內情的雇員。如果他們的舉報得不到支持或者保護,那就會讓腐敗分子更加囂張。

  事實上,不管在地球上的哪個地方,舉報者都可能面臨同事或者上級的打擊報復,包括恐嚇、騷擾、解雇或者暴力等,甚至還可能被扣以叛國或者間諜的帽子。因此,舉報人保護這張網對於鼓勵舉報不當行為、欺詐和腐敗就顯得非常關鍵。

  事實上,保護舉報人,也是國際上所有與反腐敗相關的組織或者公約所提倡的。很可惜,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舉報人的保護制度。

  所以,《反腐敗法》必定要明確對舉報人的保護。島叔覺得,要向立法者問這四個問題:第一,我們是否有全面清晰的立法來保護舉報者免於打擊報復或者歧視與處分?第二,我們是否有明確的體制、程式和管道促進腐敗的舉報?第三,怎樣界定舉報以及舉報人應受保護?第四,是否對報復行為有清晰定義,提供的保護是否全面有力?第五,對報復的補救措施和制裁是否明確列出?第六,是否定期舉行鼓勵舉報及宣介舉報人保護制度的活動?第七,是否對舉報人保護框架的實踐效果進行定期評估?

  總之,反腐敗的國家立法被提上日程,那絕對是讓人拍手稱快的好事。如果真能把依法治國的理念貫徹到中國的治理中,我們不愁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不會早日到來!

  文/風清揚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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