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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養老金” 早已法定何以被疑

2015-03-10
来源:羊城晚報

  據報道,“工薪族用幾十年的職業生涯交錢,但是可能到去世自己交的錢還沒有領完就‘充公’了,難道我們只能寄希望于活得久一點嗎?”日前,全國人大代表任沁新在兩會上拋出“辣”問,引起會場一陣熱議。

  其實,2011年7月實施的《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顯然,法律早已規定職工去世后剩余養老金可以全部繼承,不用“充公”。

  然而,如今還有人大代表公開質疑“剩余養老金充公”。這給人的感覺是,代表在提出這個問題前相關“功課”沒有做足,因而其所質疑的問題顯得比較幼稚。更讓人沒想到的是,同是人大代表的河南省人社廳廳長楊盛道也聲稱“(制度設計)該開始考慮這個事兒了。”

  為何國家法律早已規定的東西被翻出來質疑,還要進行制度設計?筆者以為,主要原因或許是,到目前為止法律中有關“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的規定還未在某些地方正式實施,所以來自河南的全國人大代表才拋出自己的質疑。筆者注意到,盡管《社會保險法》早已實施,但并非各省都同步實施有關規定,個別省份在去年出臺的專門辦法中才明確“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依法繼承”。

  今年初,《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再次明確: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依法繼承。之所以再次強調,是否因為一些省份至今仍沒有嚴格實施社會保險法?

  因此,有關部門應該讀懂“代表熱議去世后剩余養老金充公”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及時檢查《社會保險法》的落實情況,督促某些省份嚴格實施法律規定。尤其是在養老保險改革進入關鍵的今年,無論是哪個地方都不能損害參保人權益。惟有消除參保人心中疑慮,養老改革才能獲得廣泛支持。

  按理說,凡是法律規定的東西,在法律正式實施后各地都應該依法辦事。但在現實中,某些法律規定的東西與實際操作往往不一致,法律較“先進”,而實施較“落后”。因此,有關方面應該詳細調查一下,還有多少省份沒有嚴格實施《社會保險法》,操作中沒有讓“剩余養老金”可以繼承?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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