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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者故事:存保制度之美國鏡鑒

2015-04-01
来源:第一財經日報

  存款保險制度(depositinsurancescheme)由美國首先施行,此后在世界多國順利推行。對于正在推動利率市場化的中國而言,“先行者”的經驗無疑將是良好的參照。

  “當年美國推出存款保險制度可謂是一種‘倒逼’。”上海交通大學上海高級金融學院副院長朱寧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當時美國正逢1929年大蕭條,美國有三分之一的銀行因為儲戶的擠兌而紛紛倒閉,那時便出現了一個無解的難題——市場上每個人為了保證自己的資金安全而去擠兌銀行,而本來很健康的銀行可能只是因為一個謠言便面臨破產風險。“因此,當時以此為出發點,且為了維持市場信心,便由國家出面成立了一個第三方的存款保險公司,為銀行儲戶的儲蓄進行擔保。”

  在朱寧看來,中國推出存款保險制度主要出于下述考慮。在推動利率市場化的過程中,銀行或金融機構會更多地用利率作為競爭的手段,高利率會對儲戶和儲戶行為造成很大刺激。然而,提供最高利率的機構必然進行的是風險最大的投資活動,而儲戶往往只關注利率,而非背后的風險,因此存款保險公司會保證儲戶安全,但其也會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風險評級來征收不同水平的保費。

  “其實這一制度是把沒有定價、風控能力的散戶的風險轉移到了一個第三方機構,來控制銀行所承擔的風險。在美國推出存款保險制度后,這在全球也變得十分普遍。”朱寧表示。他認為,在立法出臺后,大銀行的保費一定會稍低一些,但對于原來擁有政府背書的大銀行而言,其對存款保險制度的需求可能不大。不過有種擔憂,即存款保險制度會更大擠壓小銀行的利潤,因為其本來就缺乏政府擔保,在和大銀行競爭中已經處于不利狀態,現在小銀行所繳的保費也更高。

  回顧歷史,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后,美國市場繁榮,百業興盛,政府放寬了制度,批準許多銀行開業。可是好景不長,1929年股票市場崩潰,銀行紛紛倒閉。在1929年以前,美國的銀行倒閉案每年平均只有550家左右,而自1929年到1933年的5年間,倒閉的銀行竟達9108家,涉及存款達70億美元。為此,羅斯福總統于1933年3月下令銀行界休假7天,以進行整頓,同時國會在聽取一系列的聽證會以后,通過了《格拉斯-斯特格爾法案》(亦稱1933年銀行法),開始對商業銀行的業務規定了許多限制,并根據該法第12B條款,創辦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后來陸續成立了聯邦儲蓄貸款保險公司和國家信用協會股份保險基金,分別承保商業銀行、儲蓄貸款協會和信用協會存戶的存款。

  1950年,上述12B條款由《格拉斯-斯特格爾法案》中分離出來,單獨成為了聯邦存款保險法案。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設理事會作為領導機構,理事三人,除了貨幣監理官為當然成員外,其余二人經參議院同意后由總統任命,任期六年,三名理事必須分屬兩個政黨,持有受保銀行股票或在受保銀行任職者不得擔任理事職務。

  設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目的是,由該公司以聯邦政府機構的身份,對顧客存在受保銀行的存款提供保險。所有參加聯邦儲備系統的會員銀行都必須參加保險,互助儲蓄銀行和州注冊的非會員銀行可自愿參加。據悉,如受保銀行倒閉,顧客存在該銀行的存款,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予以賠償。賠償的最高額原來只有2500美元,已多次調整,1980年根據新銀行法規定,將承保最高賠償額由4萬美元提高到10萬美元,但超過這個限額的則不能馬上獲得賠償,而要等倒閉的銀行清算完畢后,再作為一般的債務予以清償。

  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后,美國于2010年7月通過《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將存款保險額度又由10萬美元提高到25萬美元;存款保險準備金率(即聯邦存款保險基金的資金量/總保險金額)由原定的1.15%提高到1.35%,并取消了原定1.5%的上限;取消了在準備金率高于1.35%時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必須向銀行派發紅利的要求;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不再依據銀行的國內存款總量,而是依據銀行的總體負債來征收保費。存款保險制度向著對參保銀行更加嚴苛,對儲戶保障能力更強的方向大踏步邁去。“設置賠付的上限是意在鼓勵儲戶對每個決策負責,對銀行進行篩選。不過,中國50萬美元的上限已經基本上涵蓋了99%的儲戶,所以對系統性的風險是一個很大的控制。”朱寧解釋稱。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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