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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讓職業年金固化為身份年金

2015-04-10
来源:中國網

  日前,國辦發布了《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下稱《辦法》),為3000多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其中單位繳納年金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年金積累形成的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職業年金制度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環節,一經出臺,引起了社會各界的熱烈關注。

  社會一些觀點認為,職業年金制度是政府實現“保障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待遇不降低”承諾的重要舉措,并將為順利實現社會養老保障體制的并軌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年金繳費基數與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職工退休后按月領取年金。這樣一來,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將參加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二者將有效地保障職工退休待遇不會因養老“并軌”改革而降低。然而,也有一些懷疑的聲音,認為職業年金將拉大機關事業職工與企業職工之間的退休待遇,進一步造成社會不公。如果企業年金制度沒有建立,企業職工領取的退休金水平將大大低于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新的不公平由此而生。

  既然職業年金計入個人賬戶,容易引發新的質疑:計入個人賬戶的年金是不是無條件地全歸個人享有呢?考慮到公共部門的公益性特征,是否應當考慮為領取職業年金設定一定的規范條件,比如,事業單位是否正確履行了公益職責,單位職員是否滿足廉潔奉公的規定?無論是2011年發布的《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還是日前出臺的《辦法》,都沒有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職員的廉潔奉公條款,或者財政供養的公益事業單位是否積極履行了公益職能,以此調整職業年金的領取金額。社會統籌容易引發產權不清的問題,個人賬戶更有利于保護個人利益。但是,由于機關和事業單位經費主要來源于公共財政,不論是單位繳納的部分,還是個人工資繳納的部分,其終極來源主要是財政撥款,花的是納稅人的錢,缺乏有效規定的個人賬戶制度容易引發公共部門為自身謀福利的質疑。經濟新常態階段建設服務型政府,必須要提高公共資金的使用效率,使納稅人的每一分錢都要取得高效益。作為基本養老保險重要補充的職業年金,如果缺乏與職業表現掛鉤的限定條款,年金制度很容易淪為“身份年金”,更加固化了體制內職業與私營企業部門職業的待遇差距。

  誠然,為公共部門和政府機關工作人員設立年金制度,是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美國、德國、日本等國都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相關年金制度,由政府、社會和個人三方共同承擔年金的繳納責任,不同國家的繳費比例與領取條件等具體做法有所差異。不過,發達國家公共部門雇員的職業年金,更符合“廉潔奉公年金”的特征,職員只有在廉潔奉公、遵紀守法的條件下,才能最終領取足額的年金,否則將被褫奪或削減年金福利,這也符合現代社會治理的責任原則。

  當然,我國已經出臺的行政事業單位職工退休管理辦法,做出了廉潔條款的規定,但是相關條款還比較陳舊,已經跟不上時代發展的需要,因此也無法實質性地形成“廉潔奉公年金”的硬條件約束。

  行政和事業單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建立行政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度的時候,也應當考慮這種特殊性。參考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結合我國反腐倡廉工作的實際需要,必須要設定相關廉政補充條款。與此同時,推動企業建立年金制度,共同提高全社會的養老保障水平。否則,目前出臺的職業年金制度容易淪為“身份年金”,反而加劇社會養老保障的不公平。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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