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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提名荒謬違法

2015-04-11
来源:香港商报

   黃熾華

   近日,李柱銘以他曾參與起草基本法的「過來人」身份,在紀念基本法頒布25周年發表謬論:說什麼1988年基本法草案的五個方案之三「含有公民提名」,以此誤導港人,推銷已被批得臭不可聞的「公民提名」,并為其穿上「合法」外衣。李柱銘的言論,不揭穿不足以彰顯其虛假和狡詐,不批判不足以消除其荒謬和餘毒。
 
  國際標準論惑人
 
  首先,李柱銘偷換概念。特首梁振英(梁當年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秘書長)指出,當年的「公民提名」并無與香港普選掛上恥,前提和目的既不存在,今天討論行政長官普選豈非張冠李戴?更何況基本法正式頒布的條文中并無「公民提名」,有的是第45條明文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選產生的目標」。因此,李柱銘兜售當年的「公民提名」,既無前提,更無法律根據,是偷換概念和無中生有的一派胡言,更何況他參與基本法起草半途「離職」!
 
  「公民提名」是荒謬主張
 
  荒謬者一,有人藉提出「公民提名」制造混亂,散布「國際標準」論迷惑港人。眾所周知,各處鄉村各處例,世界各國或地區的選舉,都是各施各法,八仙過海,各顯神通。聯合國1994年定下的《人權與選舉:選舉的法律、技術和人權手冊》就指明:「聯合國有關選舉標準性質極為廣泛,因此可透過多種模式而達致。聯合國在選舉方面提供協助,并非旨在將任何一種已有的政治模式強加於任何地方。相反,這基於我們認同沒有一套制度或選舉辦法適合所有人和所有國家。」因此,所謂「公民提名」是「國際標準」的論調屬子虛烏有,旨在蒙騙港人和制造混亂。李柱銘常去朝聖的美國,總統選舉都不是「公民提名」,而是政黨提名;英國首相和上下兩院更無「公民提名」,亦非普選,為何要將其強加在香港頭上?
 
  不可偏離基本法
 
  荒謬者二,「公民提名」偏離基本法第45條就達至普選行政長官的憲制規定;也偏離2014年8月31日人大常委會決定,即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由提名委員會提名,提名委員會由四大界別1200人組成。而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也於2014年3月闡述了「提名委員會」提名是機構提名而非委員個人提名,民主的程序就是少數服從多數。這普選行政長官的原則、步驟規定得清清楚楚。李柱銘鼓吹「公民提名」凌駕基本法之上,屬知法犯法、有法不依和藐視法律,暴露了他破壞依法普選的惡意。
 
  香港特區政府的權力不是由「公民提名」得到的,而是中央政府授權和基本法憲制規定的,它體現了中央對香港行使主權。李柱銘無視上述的決定和法律及國家主權去鼓吹「公民提名」,其荒謬違法應受到抵制、揭露和批判。
[责任编辑:邓煜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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