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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擬放權 外資行降門檻

2015-04-11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張麗娟報道:繼銀監會去年印發《關於推進簡政放權改進市場準入工作有關事項通知》(銀監辦發【2014】176號),對行政審批進行清減和下放后,銀監會近日又組織修訂五部行政許可規章徵求意見稿(即《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并起草了《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目前已正式開展公開意見徵求。本次修訂重點涉及行政準入審批事項的取消、下放審批權限等。

 
  降低外資行營運條件限制
 
  據悉,修訂后的5部《辦法》正式實施后,銀監會的行政審批事項將大幅減少。下一步銀監會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將有限的監管資源向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等環節傾斜。
 
     「監管職能總體可分為事前、事中、事后三部分,此次取消、下放的行政許可屬於事前監管,即準入環節,具體可包括機構準入、業務準入、高管準入等方面。」銀監會法規部副主任王科進表示。據透露,本次改革也是為了配合年初銀監會監管架構大調整和監管職能、權限劃分的正常運行。作為銀監會「主動出擊」、「自我革命」的一籃子改革措施的延續,后續還會有行政處罰、行政復議等相關方面的配套簡政放權改革推出。
 
       此次修訂的《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中,銀監會注重與《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相銜接,取消了設立外國銀行分行需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的條件要求;取消了原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總行需要「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作為下設分行營運資金的條件要求;對外資行營業性機構初次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由原「提出申請前在中國境內開業3年以上」修改為「提出申請前在中國境內開業1年以上」。國家行政學院進修部副主任陳炳才認為,降低外資行營運條件限制,體現了公平公正原則。
 
       監管方面,已在15個以上省(區、市)設立一級分支機構的外資法人銀行由銀監會承擔監管主體責任。其一級分行及分行級尅機構的重大機構事項、直管外資銀行的業務範圍調整、其他外資行在境內發行經銀監會許可的債務、資本補充工具、直管外資行的董事和高管、其他外資法人銀行董事長和行長任職資格等由銀監會審批,其餘全部下放派出機構負責。
 
  該放的堅決放到位
 
  在清減行政審批事項方面,此次5部《辦法》徵求意見稿中根據176號文規定,統一取消行政審批的事項有:機構籌建延期和開業延期審批;機構降格和臨時停業審批;機構由於變更名稱、股權、註冊資本、業務範圍等前置審批事項而引起的修改章程審批;非銀行金融機構變更組織形式審批;信用卡章程審批;中資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託管業務審批;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機構內部平級調崗轉任任職資格審批等。此次修訂主動取消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為,將支行分為管理型支行和經營型支行,取消對經營型支行行長的任職資格核準。
 
        在審批權限下放方面,對於五大行、12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等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銀監會僅保留「涉及一級分行及分行級尅機構的重大機構事項」、「業務範圍調整」、「總行及海外機構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三類審批,其餘全部下放至當地銀監局等屬地監管機構。對於城商行、農商行、農信社等地方銀行業金融機構,銀監會僅保留「新設籌建、重組改制和終止」一類審批,其餘全部下放至屬地監管機構。
 
       銀監會強調,下放部分行政審批權限只是改變審批程序,但法律授權範圍內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未變、各項行政許可審批的條件也未作調整。「該放的權堅決放到位」、「該管的事必須管住管好」。為規範派出機構正確行使行政審批權限,銀監會會對派出機構履行行政審批職責情況建立后評價機制,凡發生派出機構未盡到市場準入監管責任的,銀監會可視情況約束或上收監管權力,并進行監管問責。
[责任编辑:邓煜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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