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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回應"聶樹斌25℃跪雪地"

2015-04-29
来源:新京报

山東高院官微上公布的聶樹斌案聽證會現場情況。

  新京報訊 昨日下午,山東高院就復查聶樹斌案召開聽證會,聽取申訴人及其代理律師、原辦案單位代表意見,法學界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代表等參加了聽證。山東高院官微對聽證會進行了文圖直播。

  聽證人員填寫了不記名意見表并投放意見箱。昨日23時45分,審判長宣布聽證會閉會。

  山東高院表示,為避免先入為主,聶樹斌案原辦案人員不出席聽證會。河北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分別指派工作人員,作為原辦案單位代表參加聽證會。

  聶案代理律師李樹亭提交多項證據聲稱,聶樹斌行刑日期存在重大差錯、案卷中聶的簽名多處系偽造等問題。河北公檢法機關對其提出的問題一一回應,表示無證據證明聶曾遭刑訊逼供,行刑時間無誤;至于簽名涉嫌偽造,系書記員工作疏忽。

  焦點

  律師:25.8℃跪雪地里被槍決?

  李樹亭提交多項證據表明,聶樹斌行刑日期存在重大差錯,偵查階段聶曾遭刑訊逼供,案卷中聶簽名多處偽造等問題。

  聶行刑日期存在重大差錯

  案卷顯示聶樹斌被執行死刑日期為1995年4月27日,根據石家莊市氣象局氣象資料,當天的氣溫為25.8攝氏度;但執行槍決的照片顯示,聶樹斌當時身著羽絨服跪在雪地中,現場人員也均著冬衣。氣象資料顯示,1995年4月至1996年2月間,只在1月13日至2月16日有過兩次降雪。

  此外,案卷中還有一份聶樹斌親筆書寫的刑事上訴狀,簽署日期為1995年5月13日,經過山東高院聶案合議庭鑒定,證明上訴狀簽名是聶樹斌本人所簽。

  結合以上兩點,李樹亭認為,聶樹斌實際行刑日期是1996年1月13日以后,不會是案卷顯示的1995年4月27日。

  獄友證明聶曾被刑訊逼供

  聽證會上,李樹亭還遞交了曾與聶樹斌同監室的獄友紀某某的證言。紀某某目前在保定監獄服刑,他先于聶樹斌進入看守所。據其回憶,聶樹斌少言寡語,不怎么愛說話,特別瘦。由于兩人年紀相仿,因此經常聊天談心。二人交流最多的,就是分別被刑訊逼供的事情。紀某某稱,聶樹斌向其表示曾經遭到刑訊逼供。

  此外,據聶樹斌母親張煥枝講述,一審期間聶會見律師時一直哭,律師問其第一次為何不承認強奸殺人時,聶未吭聲,問他第二次為什么承認了,聶說:“打哩”。

  現場辦案筆錄地名“穿越”

  聽證會之前,李樹亭和陳光武在查閱卷宗后發現,一二審卷宗中至少6處簽字涉嫌造假。其中包括,一審階段在送達起訴書的筆錄上聶樹斌的簽名、在送達起訴書筆錄之后的送達回證上的簽名、一審審判筆錄上的簽名、一審判決書的送達回證的簽名、二審刑事判決書送達回證的簽名、執行死刑前驗明正身的簽名。

  在律師提出鑒定申請之前,山東高院已就案卷中所有聶樹斌及其家人的簽名進行鑒定,確認簽名為偽造。

  此外,一份簽署于1994年8月12日的現場筆錄中,出現了多處“新華路”、“新華西路”的名稱,而該路段的名稱本為“石獲南路”或“石獲公路”,根據石家莊市區劃地名辦公室資料,2001年民間才有“新華路”的俗稱。李樹亭認為,這份現場筆錄形成于2001年后,系造假。

  對王書金案采用雙重標準

  李樹亭認為,聶案中,沒有任何人指認、控告聶樹斌實施了強奸、殺人行為,公安機關在未掌握任何犯罪事實或證據的情況下,僅因為聶樹斌騎了一輛藍色山地車就將其鎖定為嫌疑人并抓獲。

  李樹亭稱,聶樹斌案既無直接人證、也無直接物證,兩審判決僅依靠聶樹斌的口供作出;而聶的供述無論作案時間、地點、過程、殺人工具等都互相矛盾、漏洞百出。

  關于王書金案,李樹亭認為,王書金供述西郊玉米地案沒有任何外界信息源影響,是主動認罪。根據他的供述,在作案時間、地點、過程以及受害人長相穿著、拋埋衣物地點等,都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特別是對案發現場遺落的被害人鑰匙這一隱蔽性細節的供述,更多指向此案為王書金所為。

  李樹亭認為,河北各級法院在審理王書金案中,對王書金多次供述的西郊玉米地案不予確認,在犯罪事實及證據認定上采用了雙重標準。

  河北:行刑工作人員是春秋裝

  由于聶案同王案存在種種關聯,聽證會上,河北方面代表播放視頻,對聶、王供述作案節點與案件證據情況進行比對。河北方面認為,王書金的供述與命案證據存在諸多不符之處,甚至在關鍵節點上存在重大矛盾。

  河北方面據此認定,聶案適用法律正確,法院判聶樹斌故意殺人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河北代表同時也表示,在審理過程中,該案存在一些瑕疵問題。

  確系1995年4月27日被槍決

  法院代表稱,經核對,1995年4月27日執行了多名罪犯。由于提押、執行時間緊張,筆錄都是由書記員提前寫好再填充,由于書記員疏忽,聶案沒有填寫。這是明顯瑕疵,但不影響案件事實與證據。

  該代表結合行刑照片稱,執行槍決的地點為石家莊紅澤河刑場,當時有河有沙地,沙地旁有小植物,不可能像代理律師說的下雪。且工作人員是春秋裝,并非冬裝,因此不可能是雪地。

  至于落款為5月13日的上訴狀,該代表認為是明顯筆誤,法院在二審時已注意到該問題,經筆跡鑒定,上訴狀為聶樹斌親筆,不存在死刑后出現上訴狀造假問題。

  警方:未發現有刑訊逼供

  關于律師提出“案發后隨便一個騎藍色山地車的青年都可能被懷疑”的疑問,河北警方代表稱,聶樹斌的樣貌特征及騎藍色山地車的情節與前期摸排情況相符,且在排查期間,聶“神色慌張,并說’我沒有事,我沒有殺人,聶的反常舉止引發警方警覺,遂將其帶走審查。

  關于9月23日至9月28日訊問筆錄缺失,警方代表認為,這恰恰表明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不存在非法審訊問題。針對刑訊逼供的懷疑,代表認為,由于多個部門參與審訊,在機制上避免了刑訊逼供的存在,不存在非法取證問題。

  對于路名變更,該代表出具當地某工廠工商資料及兩份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顯示,案發時已有“新華西路”的稱呼,不存在造假問題。

  檢方:聶與獄友未處一室

  河北檢方代表稱,2005年3月河北省檢組成調查組,對聶案是否存在刑訊逼供問題進行調查。經調查,河北檢察機關認定,未發現有關辦案人員存在刑訊逼供問題。

  至于律師提出的紀某某的證言,檢方調查發現,紀某某當時被羈押在105室,而聶一直在102室,兩人不可能挨著睡并經常聊天。檢方代表表示,紀某某除犯詐騙罪被判處15年以外,出獄后又連續作案多起,屬于詐騙慣犯。

  檢察機關由此認定,紀某某出證動機值得懷疑,其證言與本案其他證據明顯不符,其所述內容不實。

  法院:代簽為防傷害事件

  河北法院代表否認對聶案、王案“雙重證據標準”。在審理王案時,法院堅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對王書金的供述未予采納。

  法院代表承認聶案辦案程序如文書簽名、卷宗裝訂不規范、甚至漏填審判人員等瑕疵,并證實在送達起訴書筆錄、送達回證、宣判筆錄上的簽名并非聶所簽,而是由書記員代簽。

  代表解釋,當時曾出現幾起被告人在簽字時用筆刺傷書記員、撕毀提訊筆錄或自傷、自殘事件,考慮到死刑犯的危險性,才出現了由書記員代簽的情況。上述代簽文書都有聶的手印確認,可證實聶收到了相關文書。

  至于“裝訂頁碼有涂改”,此為辦案人員疏忽將頁碼標錯,后經核實更改,在當時屬正常。至于判決書、執行死刑筆錄未裝入正卷,此為工作疏忽,不影響案件認定,更不存在弄虛作假情況。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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