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33

學生選校長,合適嗎?

2015-05-20
来源:香港商報

  李明生

  大學校長由學生選舉產生?這成為了近期社會的討論熱點。這也是香港「泛民主化」思潮的結果--即是所有管治者(the ruler)都爭取由被管治者(the ruled)選舉產生。校長與學生,便正存在類似關係。

  可是,顯然地,民主制度並非普遍適用。

  教與學存水平差距

  一大制約,就是民主不適用於專業範疇。從來民主有個前提,就是要求一定教育水平。例如,醫護人員所作的醫療決定,大概無須通過民主過程。而事實上,即如政府機關,環顧世界各地,均無普選產生的國防部長、央行行長、以至首席法官等等。

  當中,所謂專業不單指向管治者一方;其與被管治者之間,兩者的知識和智慧水平差距愈遠,實行民主的理據就愈不充分。

  此所以,幼稚園學生不能選舉產生幼稚園教師,小學學生不能選舉產生小學教師,中學學生不能選舉產生中學教師;至於大學,雖然更多強調教與學的互動,不過教與學之間的分野仍然顯著,從本質上存在必然水平差距,尤其是一般的就學的大學生而非研究生或博士生之類,故基本不存在民主化條件。

  即使大學開始引入民主成分,學生可以對教授評分,可是坊間對此制度大抵毀譽不一,包括質疑會否促使教授「放水」從而「賄賂」學生等,而學生身份很大程度是「學」而不是也難以反過來「教」教授如何教學;更何況,所謂評分只是評核教授的一個參考指標,並非一個凌駕性因素,包括享有絕對的贊成權或否決權,即可直接影響該教授的去留。教授尚且如此,校長更不消說。學生意見縱已逐漸納入校政決策之中,不過很大程度還是屬於諮詢性質,不享有100%的投票權佔比,以致足夠贊成或否決有關校長的任命事宜。

  所以,在校長的產生過程中,學生們的意見無疑是重要的,由候選人、候任人、以至在任者,其實都不能夠完全漠視,不過,必須釐清的是,這並不代表校長要由學生選舉產生。

  校長問責對象非只學生

  畢竟,民主雖是一個關於管治者和被管治者的制度,但當中也涉及到不同持份者和服務對象。

  就如政府機關,選民也絕非唯一的考慮因素。當前炙手可熱的國際例子,實非希臘莫屬,儘管希臘人民不願償債,可是希臘政府真能賴債不還?再談日常生活方面,上司不見得要由下屬選舉產生,亦不見得消費者可以訴諸民主影響公司行政;惟箇中真正擁有選舉權的,就只有股東及董事,公司掌舵乃由股東及董事經過選舉產生。

  說回學校方面,校長的服務對象及問責對象,同樣可以牽涉許多不同人士,基本包括學生、家長、教職員、校長、校董等等,並且包括大學背後的形而上的教育理念。那麼,究竟何者擁有選舉權,乃至凌駕性的選舉權?或曰,究竟何者應該擁有選舉權?如同上例,現時基本上都落在校董身上,畢竟主權普遍屬於擁有人而非其他人,就如共和國家便由人民擁有。然而,為了加強問責性,泛民主化的確逐漸加強,始終決策者不能完全漠視不同持份者的不同訴求。例如,在中小學層面,家長已經開始擁有投票權。至於學生,其諮詢角色其實愈來愈重。惟總而言之,學生沒有凌駕性的決策權,也不是校長唯一的服務及問責對象。

  不為民主而民主

  說到底,為什麼要有民主制度?一大原因,乃是確保「民本」,一方面避免極權主義中人民受到無理欺壓,另方面則是積極爭取提高民生水平。

  那麼,怎樣確保校長能夠民本?何者才最有利學生?後者來說,道理上和定義上言,學生顯然未必擁有充分知識和智慧作出區辨,至於前者,教育相關的法例亦已提供足夠保障,由禁止體罰到確保學術自由皆然,而校董相信亦有足夠專業水平把關。更重要的是,隨著大學之間的競爭加劇,市場力量實也扮演非常重要的作用。就如任何機構,管治者管理不善的話,由員工到學生等被管治者可以雙腳投票,因為自由市場提供了足夠的其他選擇;反觀一個國家或者政府,有關市場制度原則卻不太適用。

  總的來說,民主乃一種政治制度,只是不同政治手段之一,完全沒有將此理想化甚而完美化的必要,更沒必要一切都要「泛民主化」。民主的一大目的,乃為保障被管治者的利益;如果,民主化後反而損害被管治者的利益,例如學生選舉校長或教師之後學習效益反而受損,則大概無此需要。

[责任编辑:郑婵娟]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