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熊丙奇
我國處理校園傷害案,有必要從美國處理學生間惡性暴力傷害案中,借鑒經驗。 不要再強調法律差別,來掩蓋惡劣的犯罪行為。
據媒體報道,經過庭審,震驚中美華人的洛杉磯地區留學生綁架案終於露出了冰山的一角,該案性質之惡劣,手段之殘忍,涉案人數之多,所犯罪行性質之嚴重,在美國刑事案件中實屬罕見。受害人劉怡然聲淚俱下地控訴了3名被告對她的殘暴罪行,其中包括扒光衣服、用煙頭燙傷乳頭,用打火機點燃頭發、強迫她趴在地上吃沙子、剃掉她的頭發逼她吃掉等,手段之凶殘,令人發指。
國內輿論對這起案件高度關注,探討留學生低齡化和留學生犯罪問題,但說實在的,這一案件在某種程度上是我國國內校園傷害案“走出國門”,與近年來接連爆發的校園暴力傷害案,比如踢學生頭部、逼迫同學吃屎等,是一脈相承的,只是由於這類案件在美國比較罕見,因此震驚眾人。從這件事中,要反思對留學生的法律知識和意識的教育,更應反思如何教育學生從小遠離暴力,通過嚴懲校園傷害案,保護學生合法權利,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
媒體援引此案律師的轉述稱,被告人翟某直到出庭時還沒弄清自己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在她看來這不過是在校園司空見慣的學生惡作劇或打群架之類的小事,被發現後最多是被訓斥一頓或者是記過,連開除學籍都輪不到,更談不上被警方逮捕,還要坐牢,甚至是“終身監禁”。這是值得深思的,有人據此認為,是由於留學生對美國法律不懂,而闖下大禍,這有一定道理。在國內,這類行為得到的處罰,有時確如這名學生所說,連開除都輪不到,所以不是什么“大禍”,而在美國,這類行為卻有嚴重後果。那么,以此反推,在我國國內,校園傷害案高發,這是不是學生“懂”中國法律的結果——打了人,什么事也沒有,因此,傷害同學有恃無恐?這或許正是國內校園傷害屢禁不止的原因。而隨著出國留學的人數增多,包括在國內有不良行為的學生也出國,很可能導致留學生暴力犯罪案高發。雖然這是個體留學生的問題,但如果類似案件增多,必然影響整個中國留學生群體形象。
我國處理校園傷害案,有必要從美國處理學生間惡性暴力傷害案中,借鑒經驗。首先,應該由司法機關對校園學生傷害案進行調查,而不是由教育部門、學校進行調查處理,在國內這類案件,就是通過媒體曝光(包括把視頻發布在網上),往往也會由教育部門調查、處理,司法機關介入,也比較聽從教育部門的意見,於是,處理被輕描淡寫,有的不了了之。
其次,調查、處理公開透明,拒絕所有說情、講關系。據報道,在美國發生的這起案件,一名學生家長因行賄證人,也被起訴,這在國內可謂司空見慣,學生出事後,家長出面擺平,這甚至被認為是一種“文化”。而實際上這在國內也是違法行為,只是執法不嚴。可到了美國,法律卻較真起來,家長說自己不懂法,這哪兒是不懂法,是知法犯法,只是在國內沒什么事,在國外卻是事了。不要家長出面為學生擺平傷害案,極為重要,家長的護犢行為,是對傷害行為的姑息、縱容,後果就是學生認識不到自己的錯誤,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淵。
再次,要修改法律,加重對暴力傷害案的處罰。目前,我國對校園暴力傷害案,基本上都用故意傷害追責,而刑法規定,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如果造成的身體傷害程度很輕,則不追究故意傷害罪。按照這樣的法律規定,逼迫同學吃屎,行為令人發指,對受害人造成嚴重心理傷害,可由於身體沒有傷,因此,不能追究刑責,就是用煙燙同學乳頭,經過驗傷,只是輕微傷的話,也不會追究刑責——對成年人都如此,對未成年人就更不用說了。
可在美國,把學生關起來折磨幾小時的案件,成了綁架案,酷刑折磨,這都是重罪。治以重罪的背後,體現了法律對自由、對人格的高度重視。國內很多校園傷害案爆發後,國內網友對教師虐童,學生傷害同學,深惡痛絕,可是,法律卻治不了他們,因為我國目前沒有虐童罪,也沒有酷刑折磨這類罪名。施害者給受害人造成嚴重傷害後,卻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如果不改變這種情況,國內校園暴力傷害案,會有增無減。治這些學生的唯一辦法,可能就是網友調侃的,把他們送到美國去,那裏有法律治他們。
不獨校園傷害,學生作弊也是國內的老大難問題。近年來,國內學生在國外當槍手替考被抓判刑,也令國內輿論感慨是中國學生不懂國外法律。而根本的問題是,國內也應該嚴懲這類作弊,可是,卻因法律規定不嚴以及執行不力,而導致作弊的收益、風險不對等,很多人不是鋌而走險,而是膽大包天,嚴重破壞公平的教育秩序。
不要再強調法律差別,來掩蓋惡劣的犯罪行為,隨著我國開放程度增加,每個人都要有成為一個合格公民的意識,遵紀守法,這是國際社會的通行規則,我國也應該結合社會和時代的發展,修訂法律,不能再縱容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和個體身心傷害的惡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