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新《國家安全法》,在香港成為熱門話題。港人多關注有關法例會不會引入香港,其中不乏危言聳聽,什麼會「破壞香港原有制度」,「打壓言論自由」云云。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昨重申,國安法不適用於香港,不會因為國安法通過而增加刑責,駁斥一些人連最基本的情況也未弄清楚,就胡亂猜測,造謠生事。事實上,問題的關鍵不在於國安法會不會在香港實施,而是香港作為中國轄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無論是從法律、道義,還是從保障自身根本利益的現實需要來看,香港都必須維護國家安全。雖然香港遲遲未能就基本法23條立法,但這并不意味著香港就可以對國家安全不履行應盡的責任和義務,而且23條這個漏洞始終也需要補上。
國家安全法是每個國家在維護主權完整上,必須立的法例;維護國家安全,對任何國家的公民來說,都是天經地義的。新國安法將港澳地區納入其中,第11條第2款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第40條第3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香港雖然與中國內地制度不同,但作為國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共同維護國家領土和主權,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這是不容置疑的。「一國兩制」不能是底觸執行國家安全法律的理由。
新國安法并未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即不會是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聲稱利用國安法箝制港人各項自由這類言論,純屬別有用心的猜度。本港一些人士對國安法充滿顧忌、疑慮,感到緊張,并將其說成「洪水猛獸」,恐嚇市民,何以如此?原因其實不難看出,某些人及政治團體,長期以來底觸「一國」,將香港視作政治實體,并以「高度自治」質疑中央對港權力,因此才有反對派有恃無恐引入外部勢力,「政治黑金」無法無天;違法「占中」意圖發動「港版顏色革命」;激進人士明目張膽揮動「龍獅旗」,高叫「命運自決」口號,「港獨」氣焰囂張思潮蔓延等事件的發生。說到底,這些人害怕的,是國安法對他們鼓吹「港獨」、分裂國家言行的約束和打擊,否則何必如斯緊張?當年公布《反分裂國家法》,香港還沒有冒起「港獨」思潮,并沒有人會覺得《反分裂國家法》與港人有什麼關系,就足以說明問題。
根據基本法23條規定,香港可以通過自行立法制訂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這既在於中央對特區的信任,亦在於由特區自行立法可將國家安全立法對香港法制體系的影響降至最低,更有利於香港執法和司法體系對有關國家安全法律的貫徹執行;同時也說明香港一樣需要履行維護國家安全和主權完整的義務,體現憲制責任。香港就23條立法遲遲無法實現,給激進反對派和境外勢力的勾結提供了最大的法律漏洞,亦是造成「港獨」思潮蔓延的重要原因。這個問題不能永久擱置不解決,萬萬不能讓香港成為對付中國的一張牌,否則對香港和國家的損害都是不言自明的。
香港商報評論員周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