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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間借貸利率超36%部分無效

2015-08-07
来源: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最高人民法院6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在民間借貸利率方面,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表示,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特別是新舊動力轉換的關鍵時期,落實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著力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是當前經濟發展的重要任務之一。在此背景下,作為正規金融合理補充的民間借貸,因其手續簡便、放款迅速而日趨活躍,借貸規模不斷擴大,已成為廣大市場主體獲得生產、生活資金來源、投資謀取利益的重要渠道。然而,由于我國金融和法律體系相對不健全,民間借貸存在一定負面影響,其粗放、自發、紊亂的發展一直游離于國家金融監管體系的邊緣;其盲目、無序、隱蔽的缺陷日積月累疊加凸顯,民間借貸風險漸增,隱患愈加突出。伴隨著借貸主體的廣泛性和多元化,民間借貸的發展直接導致大量糾紛成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快速增長。2011年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59.4萬件,2012年審結72.9萬件,同比增長22.68%;2013年審結85.5萬件,同比增長17.27%;2014年審結102.4萬件,同比增長19.89%;2015年上半年審結52.6萬件,同比增長26.1%。目前,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訴訟標的額逐年上升,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給予有條件的認可。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這不僅有利于維護企業自主經營、保護企業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頑疾,滿足企業自身經營的需要;不僅有利于規范民間借貸市場有序運行,促進國家經濟穩健發展,而且有利于統一裁判標準,規范民事審判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強調,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應當說,解禁并非完全放開,正常的企業間借貸一般是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但不能以此為常態、常業。作為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的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生產經營型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這種行為客觀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從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評價。為此,《規定》專門對企業間借貸應當認定無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

  《規定》有關民間借貸利率和利息的內容主要包括: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無權主張借款人支付借期內利息;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并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翼龍貸董事長王思聰表示,《規定》與此前中國人民銀行[微博]等部門發布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相互配合與補充,對P2P平臺進行了進一步約束和規范,有利于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朝著更健康方向發展。P2P平臺的本質是信息媒介、撮合業務,應嚴守底線,提供媒介服務,嚴格遵守借貸利率的規定。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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