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49

哪些人在反對取消嫖宿幼女罪

2015-08-30
来源:北京青年報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昨天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此次刑法修改的焦點之一是取消嫖宿幼女罪,今后對此類行為,一律適用刑法中關于“奸淫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的規定。修正案將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1997年修訂刑法增設“嫖宿幼女罪”以來,關于此罪名的利弊存廢,就開始了漫長的爭議和博弈。2009年貴州習水縣發生公職人員買春案,11名女生被以拍裸照、毆打等手段脅迫賣淫,其中有3名未滿14歲,此案經媒體曝光后,在社會上引起極大公憤,后來的判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更是凸顯了這一罪名無比荒謬、“逆天”的特性。“習水案”之后,社會上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呼聲不斷升溫。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復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的建議時明確提出,應嚴格按照刑法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當年10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門聯合下發《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其中明確“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系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系的,均以強奸罪論處”。

  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呼聲,在這次修改刑法過程中達到了高潮。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時,包括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沈躍躍、全國人大內司委主任委員馬馼等在內的多名委員提出建議,取消“嫖宿幼女罪”,將該類行為一律作為強奸罪論處。然而,7月初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刑法修正案二審稿并向社會征求意見,其中仍未采納沈躍躍、馬馼等人的上述建議,全國人大法工委解釋說,這是因為“有關方面對取消嫖宿幼女罪尚存在不同意見”。好在二審稿向社會征求意見的過程中,取消“嫖宿幼女罪”的聲音持續擴大,形成了具有相當廣泛性和代表性的民意,這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三審稿,終于刪去了“嫖宿幼女”的罪名,并順利通過立法機關審議,成為此次刑法修改的一個引人注目的成果。

  在關于“嫖宿幼女罪”存廢的爭議與博弈過程中,有人提出這樣一個問題:既然取消這一罪名的理由如此充分,要求取消這一罪名的民意如此強烈,但通過立法取消這一罪名竟然如此艱難,到底是哪些人在阻礙這一立法?又是哪些人強烈主張保留這一罪名?這些人明里暗里反對取消“嫖宿幼女罪”,是不是要為他們自己或他們所代表的利益集團“嫖宿幼女”留后路?

  這個問題具有樸素的情感和直接的指向,在網上坊間引起了不小的共鳴。有人要求公開那些主張保留“嫖宿幼女罪”的專家或官員的尊姓大名,看看他們如此主張到底是出于公心還是“私心”。有人進而提出,全國人大法工委所說“有關方面對取消嫖宿幼女罪尚存在不同意見”,到底是哪些“有關方面”,應該公開亮相讓大家見識見識,到底存在什么樣的“不同意見”,應該拿到臺面上來讓大家說道說道。在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的聲音占有壓倒性優勢的條件下,主張保留該罪名或對取消該罪名存在不同意見的人,無疑面臨著較大的輿論風險, 而越是在輿論失衡的情況下,越是要對相對弱勢的聲音予以尊重和寬容,越不能對弱勢聲音進行“誅心”式解讀和過度想象。

  其實,從1997年刑法增設“嫖宿幼女罪”的目的,就大致可以理解現在有人主張保留這一罪名的考慮。當初增設“嫖宿幼女罪”的目的很簡單,就是為了打擊以金錢財物等做交換,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嫖客”。當時刑法也有強奸幼女罪,但立法者沒有將以金錢財物等做交換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等同于強奸,因此,如果不增設一個“嫖宿幼女罪”,對這樣的“嫖客”就只能以嫖娼論處,而無法追究刑事責任。至于在后來的司法實踐中,“嫖宿幼女罪”引發了一系列嚴重問題和弊端,應當是當初立法者受客觀條件所限而沒有預見到的——你可以批評當初立法水平不高,對法律實施的后果缺乏應有的預見,你也可以批評現在主張保留該罪名的專家拘泥舊法、固守成見,但你不能想當然地認為,當初立法者增設這個罪名,以及后來有人主張保留這個罪名,就是為了給自己或自己所代表的那些人“留后路”。

  總之,1997年刑法增設“嫖宿幼女罪”,原本是為了有力打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更好地保護幼女的權益,現在刑法修正案(九)取消這一罪名,也是為了有力打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更切實有效保護幼女的權益。在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博弈中,在如何更好地保護幼女權益這個目的上,所有的參與者、立法者并無根本的不同,人們為此所作的努力都值得尊重。

  作者:凌敏

[责任编辑:蒋璐]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