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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曲解程序公義

2015-08-29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討論任命副校長,遭遇政黨人士聯署簽名進行逼宮,大學生更加暴力沖入校務委員會的會議室,禁錮校務委員,企圖改變校務委員會的決定,這種情況說明香港已經到了事事政治化、民粹主義化的地步。這種局面,不利於香港大學繼續保持香港最高學府的良好聲譽,不利於香港大學按照法定的權力和合理的程序,處理副校長的任命。

  對校委會指控不當

  按照大學規則,候選人不應該介入校務委員會有關他的任命的討論,他亦有極大的利益沖突。但是,陳文敏公開批評了校務委員會擱置他的任命的決定,走上電臺節目,批評校委會的決定令他感到痛心,質疑港大管理層為什麼不能盡快任命,還要等候首席副校長上任,聽取他的意見?在此之前,陳文敏更加向公眾表示,他絕對不會退選,一定要撐到底。候選人在等候任命的過程中,如此出位,不避嫌疑,為自己一定要當上副校長,出盡渾身解數,不惜公布應該保密的內容,毫不避嫌地向校委會施加壓力,又提出要取消大學條例由行政長官任校監的安排,是以前校務委員會選拔副校長所未曾見過的。

  出現各種亂象,在於對選拔副校長程序的不同理解,也涉及對法制的不同理解。「泛民」認為,遴選委員會物色和挑選副校長的時候,根本沒有提出過要等候首席副校長意見的先決條件。現在加上了要聽取首席副校長的意見,就是程序不公義,就可以用自以為是的以武制暴,沖擊校務會議。如此,就走上了只須自圓其說,就可以用暴力解決問題的歪路。

  很明顯,推翻原來法制的想法,已經滲入到委任副校長的所有過程之中,造成糾紛和分歧。「程序公義」的概念被扭曲了,所謂加上「僭建的程序」更是不恰當的指控。

  根據香港大學條例,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是香港大學的最高管治及決策機構(Supreme Governing Body),香港大學所聘請的高級管理層人員,都要由校務委員會決定,任何口頭的授權,也由校務委員會作出。撤銷任何任命,權力均在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要對任何它所委任的人的行為或任何訴訟的結果,承擔責任。正因如此,校務委員會在委任任何管理層人員的時候,有絕對的權力。遴選委員會在討論陳文敏擔任副校長的時候,并沒有出現違規收受和使用不明來歷的捐款的問題。到了校務委員會要討論陳文敏的任命時,這個問題已經鬧得滿城風雨。校務委員會完全有責任處理陳文敏和戴耀廷捐款來源和用途的誠信問題。校務委員會也要思考,如果有關捐款的來源不正和涉及「占中」違法行為,會引起刑事訴訟,校務委員會將要承擔一個怎樣的法律責任。正因如此,有了新的情況,有了新的法律責任,校務委員會要避免草率地、不負責任地決定有關副校長人選,對香港大學的聲譽和長遠利益造成不利影響,否則,就是不公義地行使了有關程序和權力。

  法律程序的公義,包括校務委員會一定要依循法律明確指定他們必須承擔的責任。他們要認真地考慮副校長的委任會造成什麼后果,是否符合港大的長遠利益,要考慮港大的聲譽問題。他們絕對不能聽命於其他人等,包括行政長官,也包括遴選委員會,包括校友關注組作出的決定,不可服從他人的命令,成為他人的橡皮圖章。校友關注組發出限令委員會30日內作出委任副校長的最后通牒,如果接受了這種強制的命令,就等於校務委員會放棄法律給予它的責任和職權,造成法律被架空了,法制外的體制起了作用,這就是有虧職守,讓法律條文受到侵害而聽之任之,實際上是制造了程序的不公義。

  校委會有權否決任命

  遴選委員會決定的副校長人選,是否校務委員會一定要通過如儀?并非如此。大學條例賦予校務委員會的權力是實質的,如果大學委員會考慮到各方面的因素和情況,發覺副校長的人選確實存在達不到預期操守的水平,會影響學校的聲譽和長遠利益,那麼,就要拒絕遴選委員會推薦的人選,因為校務委員會是大學的最高管治機構。這就是程序的公義。

  現在,支持陳文敏的政黨力量,說「遴選委員會選定了陳文敏,校務委員會不通過,要等候首席副校長人選出來以后,再諮詢其意見,是『僭建的程序』。」這個說法完全不對。校務委員會完全有權否決遴選委員會所通過的人選,并且列出否決的理由。校務委員會絕對不是遴選委員會的橡皮圖章。擱置有關任命,是一個合乎程序的決定,原因是捐款的問題仍然沒有作出深入認真的調查,而首席副校長主管人事和資源的工作,重新透過遴選委員會推選新的副校長人選,有很大的可能性。誰都知道,副校長卷入了違章的捐款事件,又涉及違法違憲的「占中」漩渦,校務委員會委員如果不理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將來引起的批評和爭論,是非常嚴重的。所以,關注組和政黨人士利用「程序公義」強力要求校務委員會通過陳文敏的副校長任命,實在是曲解「程序公義」的含義,恐怕最后對香港大學的聲譽、長遠利益、校務發展都造成永久的傷害。(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王敏剛)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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