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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流失應改為國有資本損失

2015-09-22
来源:第一財經日報

  中共中央《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明確要求加強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當然是深化國企改革的題中應有之義,而筆者認為,對于國有資產流失應有更深刻認識。

  毋庸諱言的是,“國有資產流失”的憂慮壓在國企負責人頭上,一定程度上會造成他們不敢擔責去決策,而丟失企業改革與發展的很多機會,造成國有資本效率比較低下——投資的重要概念是風險和收益對等。浙江建龍控股集團董事長張偉祥曾說:“國有資產流失這個話題太沉重,很多改制改組當中,大帽子套上來很害怕。”

  筆者認為,深化國企改革、發展混合所有制之際,急需對國有資產流失的概念正本清源,并以創新的思路去解決國資流失問題。

  加強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很重要,其中一個重要的基礎工作就是對國有資產流失概念進行正本清源。筆者認為:國有資產流失的提法一定程度上來說不準確,應該叫國有資本損失。

  以前國資監管是“管人、管事、管資產”,現在從管企業變為管資本為主,因此,國有資產改為國有資本更確切。另外,是流失還是損失更準確呢?筆者認為流失是口語化的表述,改為損失更為準確,更好界定,更好計量。按照財務學觀點,投入資本及其運營產生損益形成凈資產(凈資本),凡是由于經營與管理產生的對資本事項有增減變動并且明確不能轉回的,都叫資本損失。

  問題來了,如何界定資本損失?

  長期以來,“國有資產流失”并沒有法律上的嚴格界定和表述。當前推進深化國企改革,迫切需要從司法上對國有資本損失界定清楚,為國企改革保駕護航。總體來看,國有資本損失可分為:故意(包括違規違法、疏忽等)和非故意(市場的不確定性造成的風險損失等)。故意或者決策失誤、管理不善造成的資本損失,一定要嚴格追究責任。

  關于強化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中共中央文件明確提出強化企業內部監督、建立健全高效協同的外部監督機制。必須強調的是,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中,內部監督遠比外部監督更重要。比如指導意見中提到的“建立審計部門向董事會負責的工作機制”。現實中,一些國企沒有建立董事會專門審計工作機制或者形同虛設,一些國企的財務、審計合署辦公,造成內部監督虛弱。需要警惕的是,由于外部監督的強勢,造成內部監督的失效、失靈;而且更要防止外部監督比如黨委巡視、外派監事會、外部審計機構包辦代替企業內部監督或管控。

  整體來看,現在國企的監督機構太多、太亂、太雜。內部監事會、外派監事會、外派財務總監、政府審計機關、社會審計力量、紀委及黨委巡視、機關內設部門機構等,并無法有效協同,運轉有序、有效。更重要的是,國企的監督需要改革整合各監督力量。當前更缺乏的是專業監督力量,比如采購銷售、生產研發及資本運營、財稅管理等業務環節及動態日常經營的監督,靠外派監事會、紀委等是無法有效根本解決的,需要專業的監督力量歸位。加強黨對國企的領導,尤其是黨組織的監督,建議要有定位和界線,如在黨的組織紀律、意識形態、精神文明、干部任免使用方面,規范行權與“三會一層”職責區分。在企業監督中,不能無限擴大任一監督力量來代替甚至包辦專業監督。

  解決由來已久的國有資本損失問題,任重道遠。(作者系上海財經大學500強研究中心教授)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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