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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保密協定非君子所為

2015-11-01
来源:香港商報

  近日,某大學發生校委會竊密風波,扶窮委員會會議機密內容亦涉被違規披露。令當事機構質疑泄密者動機,并表示遺憾。局外人或一笑置之,極其量認為是權斗,只看成是六國大封相。然而,對涉事機構來說,事件卻是可大可小,隨時牽涉利益和隨之而來的法律風波。涉密的形式包括內容的披露,即使是被盜錄影像或座談講話內容,亦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和知識產權。同時,若參會者事前簽署了保密協議,那應是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法律文書,以保障機構、簽署方以及其他與會者的權益。若參與會議內容在未徵求有關人員同意前被單方面公開,是不尊重會議和機構,且泄密者亦是違反彼此所同意的約定,既是未履行法律責任,亦是違反道德和誠信,屬不君子行為。

  若被披露內容涉及他人言論或取向,同時是對發言者或表述者的侵權行為,有關機構和人員可依保密協定追究泄密者的法律責任。破壞保密協定者絕不能搬出知情權或言論自由等作為冠冕堂皇藉口。所謂一次不忠百次不用,被出賣機構絕不應姑息這種違約的不義行為,須行使法律途徑討回公道,并采取進一步行動避免其他內容被泄密。

  莊嚴的會議是議決重要議題的場合,而不是玩樂場,若任由存心搗亂的內鬼自出自入竊密,等同米缸內放進老鼠,也在令欲發言者怯於放膽表達己見,到最后損失的仍是該召開會議的機構和持份者。泄密歪風不宜助長,不遵守保密協定者不尊重機構、不尊重會議和不尊重其他與會者,須被追究并承擔法律責任。

  作者:朱家健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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