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 譚耀宗
香港重視廉潔公平,作為特區之首的行政長官,固應以身作則,而本港的制度及法例,亦從各方面確保行政長官廉潔奉公,盡忠職守,包括《基本法》第四十七條訂明,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長官就任時須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以及立法會可根據第七十三條第(九)項監察行政長官,對其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進行調查及彈劾;至於《防止賄賂條例》第4、5 及10條,則適用於行政長官,對其索取和接受利益的貪污行為及管有來歷不明財產的情况,施加嚴格規管;此外,行政長官與所有公職人員一樣,受普通法有關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賄賂罪所制約,不得接受賄賂。而禮物名冊制度,從行政措施上,確保行政長官在接受和處置禮物方面的透明度。凡此種種制度及法規,都是確保無人包括行政長官,能夠凌駕法律,破壞本港的法治及廉潔制度。
民建聯公開說過支持加強對行政長官一職,設立廉潔奉公的規管制度,更投票支持通過《2007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確立第4、5 及10條能夠適用於行政長官,進一步加強對行政長官一職的防貪規管。因此,面對反對派扭曲事實,誣衊我們當年反對修訂《防止賄賂條例》,使第3及第8條適用於行政長官,我們必須作出澄清。
支持設規管制度
立法會當年曾探討過行政長官的憲制性法律問題,令《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8條難以適用於行政長官,因為第3條是以主事人與代理人關系為前提,行政長官作為特區之首,其憲制地位特殊,在特區政府內并無相應的主事人(在整個中央架構下,行政長官則向國務院負責),因此,行政長官不能許可自己接受利益,若硬將行政長官納入第3條,便存在法律草擬及詮釋的困難。至於第8條若適用於行政長官,則可能導致普通市民向行政長官送贈小禮物,亦觸犯法例,做法過於嚴苛,然而,我們沒有根本性反對相關修訂,只是當年有關議員擬提出的修訂,超出草案範圍,未能提出而已。因此,我們必須強調,完全不存在民建聯不支持《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8條適用於行政長官的情况。
建議須有堅實理據
有人或會提到由前終審法官李國能領導的獨立檢討委員會,其報告建議成立獨立委員會,規管行政長官能否接受利益。這表面看似解決了問題,但細看究竟依據什麼憲法原則及法律理據,成立有關獨立委員會,而有關原則及法理又是否解決了行政長官的特殊憲制地位問題,報告卻未詳細闡述。作為立法會議員,我們不能簡單地提出或支持某一項建議,而忽視背后是否有堅實的法律理據支持。因此,我期望政府能深入研究獨立檢討委員會的建議,解決有關法律問題,并提出可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