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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法修訂值得支持

2015-12-09
来源:香港商報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 陳鑑林

  法會今天開始審議版權條例修訂。這次修訂的一個主要目的,是明確將傳播版權作品的行為納入規管。這樣做是為了配合科技發展,跟上國際標準,確保香港的法律能繼續有效保障版權、鼓勵原創。用常理來看,如果一個人用傳統方法分發整件版權作品就屬於侵權,但用數碼方式傳播版權作品,卻不算侵權,是說不過去的,兩者的實際侵權效果完全一樣,我們不可能只制裁低技術的侵權,卻放過高科技的侵權。此外,這次修訂也為網絡服務供應者提供機制,讓他們落實一些防止網上侵權的措施,并可以據此避免受到法律訴訟的威脅。因此,這次修訂是必要的。

  須平衡各方利益

  另外,條例草案引入了戲仿、引用以及時事評論三大類型的公平處理豁免,其應用範圍廣闊,為大部分的個人用戶衍生內容(即所謂二次創作內容)提供了明確保障。至於其他個人用戶衍生內容,例如認真演繹他人版權作品的表演,如果要公之於眾,并不會獲得豁免。這類個人用戶衍生內容與原作品的正常利用容易形成冲突,影響原作版權人的權利。要在法律上豁免這些個人用戶衍生內容,欠缺充分的理據。不過,在現實中,一些大型網絡平台如YouTube等,已經同版權人簽訂協議,容許用戶自由上載認真演繹他人版權作品的表演,版權的限制對他們是沒有影響的。

  從用戶的角度出發,版權作品可以利用的空間,包括二次創作的空間,自然是越大越好,但我們同時要顧及版權的保障,考慮原創人的利益。一位國際版權法專家提醒我們,提供全面的個人用戶衍生內容豁免,短期可能令用家更容易使用現有版權作品,看來可以促進二次創作,但中長期而言可能令創造與投資於新作品的經濟誘因減弱。他的看法是值得我們重視的。值得留意的是,目前全面引入個人用戶衍生內容豁免的,只有加拿大一個地方,其做法尚無其他國家和地區仿效。

  美式豁免存爭議

  有意見認為,香港應該引入美國的開放式公平使用豁免,無須指明使用版權作品的目的,只要根據一些原則評定有關使用是公平的,就可以作出豁免。香港的版權豁免制度師承英國,與美國的有根本性區別。英國也曾經詳細研究是否應該引入美國的開放式豁免,但最終否決了這個構思。其專家報告認為,英美之間的創意與創新的發展程度不同,原因不在於兩地版權法律上的差异,而在兩地的創業與投資文化的差异。

  事實上,美式公平使用豁免的缺點明顯,就是法律的界線模糊,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無人容易講得清楚,最終要靠法庭裁定。有美國當地的版權法專家就批評公平使用原則是「無可救藥地無法預測和不確定」(「hopelessly unpredictable and indeterminate」),在特定個案中評估版權作品的使用是否公平,是極度困難的。美國的法官也曾經批評公平使用的原則彈性太大,以致於根本無法界定。有法官指在公平使用原則下逐個具體個案評估的做法毫不公平,認為是rough justice。因此,如果我們認為美國的公平使用豁免對用戶和網民保障更大,可能只是一廂情願的想法。

  英國早在2003年已經引入了傳播權的概念,以及相應的刑事責任條文,包括在非業務過程中作出損害性傳播的刑事責任,而且到今天英國也并沒有全面引入個人用戶衍生內容豁免,更加沒有實施美國的開放式公平使用豁免。澳洲的情况也是一樣,而且它的立法工作更早,在2001年已經完成了。我們這次修例基本上只是跟隨這兩個普通法地區的立法標準。不僅如此,條例草案還將原有涉及損害性分發的罪行條文也一併修訂,澄清了相關罪行的門檻,訂明「經濟損害」為主要的考慮因素,當中指出替代原作品為一項重要因素,供法庭考慮。這比現行法律規定更保障版權作品的使用者,更符合他們的利益。

  民建聯認為,無論是全面豁免個人用戶衍生內容,或引入美國的開放式豁免,都有爭議,也不是國際標準做法,現階段并無必要在香港實施。理性地看,條例草案在完善版權保護制度的同時,已經充分顧及個人表達自由的需要,對香港的文創產業、原創者、網絡營運者,以及版權作品的使用者都有好處,是值得支持的。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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