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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修訂所為何事?

2015-12-14
来源:香港商報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蘇錦梁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近日引起關注,有說現時相安無事,詰問這次修訂所為何事?

  我們修訂《版權條例》,是要引入傳播權利,同時確保豁免合宜,合理平衡各方權益。

  傳播權利

  傳播權利,追源溯本,來自1996年制訂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互聯網條約》。簡單而言,就是賦予版權擁有人獨享權利,在互聯網向公眾傳播其作品。傳播權利,跟版權擁有人現時已享發行復制品的權利,本質相同,都是關乎傳遞版權作品的內容。

  在互聯網出現前,一個作家可以將自己的小說刊印出版,又或是一個創作歌手可以將自己的新歌錄制成CD,以實體復制品方式讓公眾享用到原創內容。

  互聯網出現后,這些創作的心血結晶,便較多以電子形式,傳播到公眾。值得留意的是,自新的傳輸技術如串流(streaming)出現后,影音媒體資料可以壓縮、封包,經過網絡像流水般傳送,傳播、觀賞過程中,不必涉及復制品。

  問題就在此

  按現時的《版權條例》,版權擁有人已有權「向公眾提供復制品」,也有相應刑事條文,打擊通過分發侵權復制品的大規模侵權行為。由於串流不一定涉及復制品,到底現時法律能否打擊網上出現的非法串流盜版,并不清晰。

  我們建議引入傳播權利及相應刑事條文,就是要在數碼環境中,保障傳遞版權作品的內容,猶如在實體世界一樣。

  這種保障,對個人創作者利用互聯網,直接把原創內容發放至世界每一角落,創造經濟價值,至為重要。

  傳播權利這個法律規範,國際社會通行多年。美國、澳洲、歐盟、英國、新加坡、新西蘭和加拿大等先進國家的版權制度,皆有彰顯。

  擴大豁免

  版權的保護并非絕對,我們也要明文訂明情況,允許在無須同意下,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權作品,保障言論、表達自由。

  《版權條例》目前共有超過60項條文,訂明豁免範疇(如為研究、私人研習、教育、批評、評論作品和報道時事)。

  條例草案建議新增多項明文豁免,包括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和模仿、評論時事和引用的目的而做的公平處理,都可以獲得法定保障。

  現有以及新增的豁免,可以提供明文保障,惠及絕大部分「二次創作」和日常社交分享行為,可明確免除法律責任。

  以截圖(亦即Cap圖)上網為例,除了現時「批評和評論」和「報道時事」的豁免適用外,未來的六大豁免也適用。

  我知道大家對「截圖」是否援引出處,覺得不清晰。我在此給大家肯定的答案——如非切實可行,不一定要援引出處。就此,條例草案已寫得非常清楚。

  若你仍不放心,擔心豁免保障不足,條例草案通過后,刑事責任的門檻更清晰。如不知道有侵權情況或不取代原作品構成經濟損害,就不會招致刑責。

  容我「引用」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資深大律師,早前接受媒體訪問的看法:「其實如果大家理性地看民事訴訟和刑事責任的風險,其實低到不得了。」

  今次的立法工作,始於2006年,久經三度公眾諮詢,先后兩個法案委員會35次會議。自2013年以來,我們和業界和網民組織分別會面超過20次,出席十多個大小論壇,詳細討論立法建議的內容。我們考慮到持份者不同的意見,不斷改善立法建議,現在已到了抉擇時刻。到底我們是昧於低頭多年的「相安無事」,還是敢於千里之行、始於足下,就在一念之間。這次立法工作最后如果無功而還,我們版權的實施和保障,以后何去何從?香港不是第三世界,值得擁有一個跟先進國家看齊的版權制度,既可繼續確保創作自由,也可享有知識產權帶來的經濟效益。

  為誰辛苦為誰忙?香港整體的最大利益就是唯一的明燈。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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