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79.5%受訪者期待新個稅改革方案 57.3%受訪者希望降低工薪階層稅負
漫畫:朱慧卿
近日有媒體報道,目前財政部正在抓緊研究個人所得稅改革,財政部稅政司多次組織專家開會研討,個稅改革方案已初具雛形。據悉,個稅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對於關系每個人切身利益的改革,民眾有何看法?
上周,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通過問卷網對1911人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50.6%的受訪者對自己的個稅繳納情況有所了解,79.5%的受訪者對正在醞釀的新個稅改革方案有所期待,68.7%的受訪者認為個稅方案應隨經濟社會發展形勢而適時調整,57.3%的受訪者建議降低稅率、調低工薪階層的稅負。
受訪者中,34.6%的人來自民企、私企,20.8%的人來自國企、央企,16.5%的人來自國家機關、事業單位,15.3%的人來自外企、合資企業,6.6%的受訪者是個體戶;來自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的占32.8%,來自其他新興一線城市的占8.2%,來自省會城市或直轄市的占23.7%,來自二三線城市的占26.7%,來自縣城、鄉村的占8.0%。
50.6%受訪者對自己個稅繳納情況有所了解
調查中,50.6%的受訪者對自己的個稅繳納情況有所了解,31.7%的受訪者對自己個稅繳納情況了解程度一般,17.7%的受訪者不了解。
在武漢工作的張坡對自己的個人所得稅扣繳情況比較清楚。“我工資每月6500元,另外還有飯補、話補、出差補貼等,每個月出差天數不同,補助也不同,平均下來差不多是2000元,五險一金交1430元。個人所得稅每個月都有變動,上個月我工資單顯示扣了190多元,能拿到手的錢不到7000元。加上我老婆的收入,我們家的月收入也就是1萬元出頭”。
張坡告訴記者,扣除贍養老人和撫養孩子的費用,以及家裏的基本生活開支,每月結餘約為2000元左右。“聽說新的個稅改革可能會按家庭計征,我希望可以把贍養老人和撫養小孩的因素考慮進去,有利於減輕家庭的負擔。”他說。
調查顯示,對於現行的個稅征收方案,44.6%的受訪者表示滿意,38.5%的受訪者認為一般,16.9%的受訪者不滿意。
在陝西西安從事會計工作的鄭茵表示,自己工資收入不高,每月繳納的稅額為幾十元,所以對於個稅方案的調整並沒有太多的切身感受。不過她也表達了對以家庭為單位計征的方案的期待。“我掙得不多繳的稅少,我老公掙得多繳的稅多,但是站在家庭的角度我們可能不該繳這么多稅,所以按家庭計征對於我們來說更合理。”鄭茵說。
調查中,79.5%的受訪者表示對新個稅改革方案有所期待,其中23.5%的受訪者非常期待,56.0%的受訪者比較期待。
70.0%受訪者認為當前工薪階層稅負偏高
現行個稅征收方案主要存在哪些問題?70.0%的受訪者認為工薪階層稅負偏高,53.2%的受訪者認為現行個稅方案沒有考慮物價、家庭等複雜因素,43.1%的受訪者認為分類征收簡單、缺乏公平,38.5%的受訪者認為個稅起征點過低,16.0%的受訪者認為征收制度滯後。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稅務系主任劉穎認為,個稅改革的方向主要是凸顯公平。“現在分類征收的模式更多地體現的還是效率。因為分類征收比較方便源泉扣稅,在效率方面的作用會強於公平。”劉穎表示,從個人所得稅角度來說,綜合征收的方式應該比分類征收要公平,這是肯定的。
對於民眾期待的按家庭征收的方式,劉穎表示現階段很快以家庭為單位征收還存在很大的難度。“目前信息不對稱使得稅務機關把握不了相關的信息。以家庭為單位征收會有很多複雜的情況。”劉穎舉例,比如年度中間出現夫妻雙方離婚的情況,或者出現離婚又再婚的情況,歸類到哪一個家庭也是一個問題。
針對有受訪者表示免征額性質的費用扣除(即“起征點”——編者注)過低的情況,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告訴記者,提高起征點肯定不是未來改革的方向,改革要放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的總體框架下去設計具體方案。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也表示,提高起征點絲毫不能解決問題,而且可能把現在的不公平變成更大的不公平,也背離了個稅改革的方向。
施正文舉例:“扣除三險一金以後,現在3500元以下不征。假定工資、薪金所得為5000元的人,在扣除3500元後,對1500元征稅,稅率為3%,應納稅額為45元。假設現在把3500元提高到6000元,那么工資薪金為5000元的人不需要繳45元的稅。但對於月收入為9萬元的人,起征點為3500元時,他的應納稅所得額是86500元(90000減去3500),適用45%的最高稅率,應納稅額為25420元(86500×45%-13505)(此為個稅計算公式——編者注)。提高到6000元的起征點時,他的應納稅所得額是84000元(90000減去6000),適用稅率不變,應納稅額為24295元(84000×45%-13505)。這樣在提高起征點到6000元後,月入90000元的人的應納稅額比起征點為3000元時少繳了1125元。你說提高起征點後誰更受益?哪個少繳的稅多?”
施正文認為,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提高起征點後收入越高的人少繳的稅越多,在分配調節上會起反作用。同時,現在的起征點僅僅適用於工資、薪金所得,對於沒有工資收入的人會非常的不合理。而且起征點的規定不單單是一個數字,和我們的稅率結構還有很大關系。在分類征收的情況下,不考慮個人和家庭因素單純說提高起征點,會造成更大的不公。不僅不能真正解決低收入群體稅負重的問題,而且對低收入人群會更不合理。
調查中,68.7%的受訪者認為個稅方案細則應隨經濟社會發展形勢而適時調整。
“目前國內的費用扣除項目是比較單一的,扣除的是‘養家糊口’最基本的生活費。結合現在放開二孩的大背景,現階段個人所得稅的扣除確實是有必要進行調整。”不過,劉穎認為,談論免征額性質的費用扣除標准一定要站在科學測算的基礎上來說,要在非常嚴謹的測算的基礎上再去討論是高還是低。
劉穎告訴記者,3500元的費用扣除標准公布之前,她曾帶領研究生對北京地區做過測算,在不考慮未來物價上漲的因素下,測算出來的標准為3300元。“政府還考慮了未來物價的因素,有一個放寬度”。
57.3%受訪者希望降低工薪階層稅負
對於有媒體稱財政部最快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可能將個稅改革草案上報中央和國務院,施正文表示,今年年底個稅改革方案提交國務院有難度。“據我了解,主管部門著手起草方案的時間並不長,同時涉及的問題也非常複雜”。
施正文表示,個稅改革方案目標提了很多年,但是需要先理清一些問題,定好大的框架,才能有具體的詳細內容。“個稅改革是分兩步走的。一是要先有綜合稅制改革方案,即建立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稅制度。這個方案會比較具體,然後按照程序再擬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草案,報人大通過才能實施。個稅的改革要通過修訂個人所得稅法來進行。”施正文說,目前正在討論研究的是綜合稅制改革方案。而不是個稅法的修訂草案。
對於改革的時間表,施正文認為個人所得稅改革從方案到實施還有比較長的路要走。因為它的牽扯面廣,是稅法裏最重要的難度最大的一項改革,涉及現代國家治理問題,是超越稅改意義的一項改革,從醞釀方案到最後法律出台一定會經曆較長的時間。“整個過程既要積極推動,也要周密考慮、穩步推進,時間會長一些”。
劉劍文表示,目前對於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劃分到綜合征收范圍沒有問題,但對於其他類別的個人所得是否應劃分到綜合中,還需進一步討論研究。“不過提低、擴中、調高的大方向還是清楚的”。
受訪者對個稅改革有哪些建議?調查顯示,57.3%的受訪者期待降低工薪階層的稅負;54.6%的受訪者認為應加強對高收入人群稅收的調節和監管;46.0%的受訪者認為應通過個稅調整,進一步讓利於民、藏富於民;44.2%的受訪者建議應以家庭為單位計征個人所得稅;32.8%的受訪者認為稅率計算應盡量簡單、征收透明、方便。
施正文認為,改革後,低收入人群稅負勢必會降低,但不是通過提高起征點這種方式。他認為可以適時調整稅率結構。“比如工資、薪金所得,將3%稅率適用的應納稅所得額調高。現在是應納稅所得額1500元適用3%的稅率,我認為可以提高到3000元或4000元,適用3%的稅率,這樣就降低了低收入人群的稅負,對低收入人群更合理”。
劉劍文強調個人所得稅改革不是孤立的,要放到整個大環境去考慮。“從整體推進的過程,從公平正義,維護市場秩序的角度去考量”。
施正文:個稅改革真正實行恐需三到五年
近期,有關個稅改革的消息不斷,綜合計征、個稅起征點、個人信息收集等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為此,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了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
征管能力欠缺,進一步放大了稅制本身的缺陷
中國青年報:我國從“九五”時期就開始探索個稅改革,然而迄今,雖然各方都對個稅改革進行了廣泛深入的探討,但卻未有突破性的進展。您認為個稅改革的阻力主要有哪些?
施正文:個稅改革沒有實現突破性進展的原因有三個。其一,我們應賦予個人所得稅什么樣的功能,這一點沒有達成共識。個稅到底是應該增加財政收入?還是應該調節社會財富的分配?雖然這兩者都是個稅所具備的功能,但是兩者如何平衡,側重哪一方面,這些並沒有形成精准的共識。
其二,個人所得稅在分配公平上到底能發揮什么樣的作用還有待考量。如果調節力度過大,可能會對經濟發展造成損害,導致資本、技術、人員外流。這目前也是我們的一個困惑。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資本、技術、人員是沒有國界的,各國之間的稅制存在競爭關系,一個國家稅收政策的制定,已經不是關起門來自己討論的事情,要考慮到國際稅收環境。
第三,從理論層面來講,政府到底應該對收入分配進行怎樣的調節?政府在這方面有多大的功能?市場能否解決收入分配的問題?分配問題是在二次分配中出現,還是在一次分配中問題更突出?這些問題也沒有形成共識上的最大公約數。
最後,個稅作為重要稅種,因為覆蓋的人群廣,影響面大,故而在其他稅種之後才開始改革。營業稅改增值稅後更加突出了個稅改革的重要性,這也是個稅改革不斷被提及但仍沒有突破性進展的原因。
中國青年報:有消息稱,個稅改革將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改革方向,目的是為了避免目前分類征收產生的問題,那么分類征收主要有哪些弊端?
施正文:分類稅制是以效率為優先,在公平性方面有所不足。首先,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將個人所得分為11類,每類所得的扣除標准、適用稅率和計稅方法都不同,導致不同所得之間的稅負不公平,同時還為納稅人通過轉換所得類別進行避稅提供了空間。
其次,稅率結構也不合理,工資薪金所得的累進稅率高於利息、股息、紅利、特許使用費等資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導致勞動所得的稅負有時會高於非勞動所得。45%的最高邊際稅率不僅稅負過高,降低工作積極性,由於征管難度大,其實際征收效果也不佳,反而使高工薪者稅負降低。
再者,現行費用扣除沒有考慮納稅人贍養情況、健康狀況、住房情況等家庭負擔因素,而是采用“一刀切”的辦法,沒有體現每個納稅人的個性化要求。
最後,征管能力欠缺,進一步放大了稅制本身的缺陷,導致個人所得稅出現了“逆向調節”。由於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透明,實行代扣代繳,征管較為到位;而高收入者的收入多為利息、股息、財產轉讓所得等資本所得,收入渠道多而隱蔽,在源頭的把控上比勞動所得難度大,偷逃稅的問題比較嚴重。征管執法中的不平等,出現了富人比窮人少納稅的情況。
對於綜合征收中生計費用扣除,應當摒棄現行“一刀切”的定額或定率扣除制度
中國青年報: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稅制之後,如何調整貧富差距?
施正文:從稅收理論上來說,不同稅種作為政策工具在收入分配和結構調整中的作用是以其收入規模為基礎的,如果個人所得稅的收入規模很小,即使其全部由高收入階層負擔,對整個收入分配調節作用也有限。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規模偏小,比重偏低,征收面偏窄,調節力度非常有限,嚴重制約了其收入分配功能的發揮,也不能起到調節經濟的內在穩定器功能。
我認為,改革之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將在公平上發揮主要作用。在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稅制下,勞動所得會被納入綜合征收。未來的改革,我們將會對勞動所得實行綜合征收,我建議這部分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邊際稅率指征稅對象數額的增量中稅額所占的比率——編者注)應降到30%。目前的最高邊際稅率是45%,造成的後果是稅率太高征不到,反向刺激逃稅,移民避稅。如果我們能把最高邊際稅率降下來,就能提高納稅的遵從度,降低稅務風險,實際上高收入人群繳的稅更多。
其次,還要減輕中低收入者的稅負。目前,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額在1500元以下才能適用3%的稅率,使用范圍過窄,將來我們可以把3%的適用范圍擴大,比如說4000元以下都可適用,讓低收人者的稅負更低。
目前的個稅制度之所以在調節分配上不力,主要是因為制度不能落地,不能實際操作,形式上似乎調節力度很大,現實當中不僅調節不到,還會出現反向的問題,所以改革後的稅收制度一定要落地。
中國青年報:是否會降低勞動所得稅負,提高資本所得稅負?
施正文:前面講到,一個國家稅收政策的制定,不僅要考慮分配公平,還要考慮提升國家稅制的競爭力,考慮對經濟發展的作用以及征管的可行性,從而采用有差異的稅收政策。
從全球看,各個國家之所以對資本所得使用較低的稅率,一是從經濟效率考慮。資本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基礎,是經濟增長的重要要素,解決的是把整個蛋糕做大的問題,沒有經濟的發展,貧困問題、公平問題也解決不了。第二,要考慮到各個國家稅制的競爭關系。目前,各個國家對資本所得都使用較低的稅率,特別是對長期資本投資,都提供比較優惠的稅率。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國對資本所得征收較高的稅率,就容易造成資本、技術、人員外流。
中國青年報:同樣的收入水平在不同的地方購買力並不一樣,個人所得稅是否會考慮地區差異,設定富有彈性的稅率?
施正文:這個是不宜采用的。個人所得稅的稅基高度是流動的,稅收政策必須要高度統一,才能促進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以及人員、技術、資本的流動。
中國青年報:我國區域之間、城鄉之間、一線大城市與二三線城市之間發展不平衡,贍養老人的支出、子女教育支出以及按揭貸款利息支出都會存在較大差異,每個家庭所要承受的實際負擔難以把握,這給稅前扣除帶來了極大的核算困難,改革中的稅前扣除標准如何把握?
施正文:費用扣除制度的核心是生計費用扣除,是納稅人維持基本生活所支付的費用。我國對於綜合征收中生計費用扣除,應當摒棄現行“一刀切”的定額或定率扣除制度,采用基礎扣除和特別扣除相結合的個別扣除法,以反映納稅人的實際情況,體現“以人為本”精神。
具體來講,基礎扣除是維持個人基本生計費用的扣除,以個人為單位確定扣除數額。基礎扣除除了個人基礎扣除,還包括撫養基礎扣除,即納稅人個人撫養小孩和贍養老人的扣除(無工作配偶也適用撫養扣除),並應當適用與個人基礎扣除相同的標准。比如聯合申報納稅的一對夫婦撫養了一個孩子,則他們可以得到3份基礎扣除。
在標准的把控上,基礎扣除標准應當遵循最低生活費用不課稅原則,為了使最低生活費用量化,應當對居民基本消費支出進行統計調查和科學測算,為基礎扣除標准的確定提供實證依據。
特別扣除(專項扣除)是考慮納稅人個人和家庭特殊情況的社會福利性扣除,包括經營性扣除、繳納的社會保障費用、大病醫療支出中個人承擔的部分、全日制教育學費支出、住房貸款利息或租金支出等。另外,納稅人發生的與雇傭活動有關的費用,例如交通通訊費用、尋找工作費用、沒有被報銷的商業費用、為提升勞動技能而參加教育培訓支付的費用等,也應當包括在特別扣除之內。
為了尋求公平和效率的統一,對於特別扣除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由納稅人選擇適用標准扣除或分項扣除。標准扣除具有統一的扣除限額,不需要納稅人提供憑證;分項扣除需要逐項列出支出費用,並提供相應憑據。這樣通過實行綜合稅制改革,大幅度提高費用扣除標准,將大多數工薪階層排除在納稅人之外,對高收入者實行自行申報。
分類與綜合征收方式相結合之後,納稅人需要自行申報
中國青年報:不少人表示對個稅的去向不清楚,改革之後如何做到更加公開透明?
施正文:分類與綜合征收方式相結合之後,納稅人需要自行申報,直接和稅務機關聯系,將會更加關注自己的納稅狀況和我國的稅收政策。不僅關注到征收是否做到公平,還將關注稅收的使用情況以及效果。所有納稅人都有權利對政府收支活動進行監督,這就要求我們加快政府改革,做到預算更加規范透明,財政資金的使用也要更加高效,向民生財政轉型。
財稅制度是提升國家治理水平的核心工具,通過直接稅讓公民參與到公共活動中,行使其公民權利。財稅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支柱,是我們國家走向現代化、法治化的突破口,在未來的改革中扮演一個關鍵角色。
中國青年報: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稅計征需要建立完善的個人信息平台、進一步提高征管水平,我國目前是否具備相應的條件?
施正文:個稅改革真正實行恐怕需要3到5年時間。如果在這段時間內,我們各方面的工作做得紮實,我認為是能具備相應條件的。
首先,稅收征管法要修訂。個人所得稅是最大的直接稅,直接稅改革的難度、影響的深度和廣度非常大。個稅征收需要掌握大量的涉稅信息,監控難度也很大,要求政府具有較高的治理水准。現行的稅收征管法沒有建立第三方涉稅信息提供制度,稅收征管法的修訂還需要一兩年時間,如果在2017年能通過,就已經非常理想。個稅改革一定是在稅收征管法實施之後進行。
其次,建立個人的納稅人識別號和第三方涉稅信息提供制度。在我們的稅收征管法裏就有納稅人識別號,原來只是適用於企業,將來要擴大到自然人。目前我們的個稅主要是代扣代繳,將來要實行直接稅,如果達到納稅標准,要求納稅人自己申報。識別號是個人終身不變的、唯一的號碼,用來歸集個人的兩類信息,一是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齡、住址等。二是稅基信息,包括各類收入、財產等,這兩類信息都要歸集到納稅人識別號中。識別號通過多種途徑歸集個人信息,包括納稅人申報、扣繳義務人提供、第三方提供、支付方提供以及工商、海關、不動產部門、金融機構等提供。這些信息可以共享,最後都要彙集到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建立納稅人個人賬戶,這些信息都放在個人賬戶中,然後進行分類和綜合的計征。稅務機關應當抓緊建立個人收入財產信息工作機構,實質性地著手開展基礎工作。
個人稅號可以有效避免偷稅漏稅現象,將來還要要求納稅人在經濟活動當中用到識別號,包括簽訂合同、購買保險、領取社保、買房等都要使用識別號。這樣一個制度的建立,不通過法律來規范強制實施是不行的,稅收征管法修訂草案裏已經提到了這個問題。
另一方面,目前我們的信息碎片化、信息孤島、各自為政的現象阻礙了政府職能的有效行使。所以目前在推進政府信息建設,這就為個稅改革提供了條件。個稅改革對政府改革提出了要求,由於這種互動的、整體的改革的推動,未來的個稅改革並不難。從信息技術的角度來看,個人的涉稅信息都可以集中起來實現信息共享,我們目前之所以沒有做到,主要是牽涉到部門利益,政府改革沒有到位,行政協助制度沒有建立起來,是我們法治建設滯後。這個問題是可以改變的,所以我們要義無反顧地推進改革。我們的中央決策層在這方面有很高的執行力,這都有助於推進問題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