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工業總會
內地的《勞動合同法》(下稱《合同法》)實施8年期間,對企業經營造成不少掣肘,令勞資糾紛頻生,對社會和諧穩定構成一些負面影響。港商企業普遍認為,《合同法》向勞動者傾斜過多,而對企業的權益保障不足。在目前經濟面對下行壓力的環境下,對企業的生存造成威脅。
企業自主權受限
《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在企業已經為員工支付「五險一金」的基礎上,當企業和員工通過協商、自願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之后,仍須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這相當於令户主重复支付雙倍失業保險和養老供款,既不合情理,亦加重企業的負擔。工總建議政府可於條文上增補「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不少企業認為《合同法》最終會造成類似企業員工「終身制」、「鐵飯碗」的情形,除了會嚴重限制企業的人事聘用自主權外,也會大大減低人力市場的流動性和靈活性。工總建議有關部門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作出適當調整,例如可考慮將第14條第3款修改為「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兩次合同期限總和滿10年。」
長工齡勞工吃霸王餐
《合同法》第47條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其原意是為工作年資長的員工提供更多的經濟補償,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一部分臨近退休的員工為了私利,不惜蓄意令企業解除其勞動合同,以達致其獲得更多經濟補償的目的。這些行為既增加企業的經濟負擔,又導致緊張的勞資關系。工總建議有關部門對於規管工齡較長的員工方面提供更多的補充條款,避免他們刻意「吃霸王餐」,以及避免引發負面的連鎖模仿。
根據《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支付不超過12年的上限,只適用於月薪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勞動者,而其他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則沒有支付年期的上限,對聘用較長工齡勞動者的企業而言是極大的負擔。因此,建議政府相關部門修改該條內容為「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上限,適用於全體勞動者」,從而避免法律的灰色地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