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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須檢討

2016-04-01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會長李秀恒
 
  近年廠商會不時接到會員反映,在內地的經營越來越艱難,除了最低工資年年上漲,以及員工的「五險一金」等費用負擔日漸沉重之外,《勞動合同法》對企業的困擾,也是主因之一。
 
  作為全國政協委員及廠商會會長,筆者早前參加兩會,有責任向中央政府轉達業界的意見,所以遞交的其中一份政協提案,就是建議修訂《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實施以來,對於企業和員工之間建立和規範勞動關系,發揮了一定的作用。然而,隨著近年內地經濟和社會環境的變化,該法例有些條款已不合時宜,應予檢討。
 
  經濟補償金惹火
 
  以「經濟補償金」為例,合同法中對企業在不同情況下,為員工支付補償金及其標準作出了相應規定,包括:一,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失職,造成企業重大損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無須支付補償金;二,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須按員工的工齡每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三,如企業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則要按員工工齡,每年支付兩個月工資來計算補償金。
 
  然而,上述規定在具體操作中,勞資雙方和審判機關,對於「嚴重違反」、「重大損害」、「單方面解約」等字眼的理解卻不盡相同。在大多數情況下,勞資雙方對企業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采用何種支付標準,往往各執一詞,很容易成為勞資糾紛的導火線。這除了不利於企業正常運作之外,更容易使部分員工滋生不勞而獲的心態,作出一些敲詐企業的行為。
 
  業界普遍反映,企業中部分不守誠信和缺乏契約精神的員工,就是利用上述法律中存在的「灰色地帶」,在勞動合同即將到期之前,頻頻借故怠工、干擾其他員工正常工作,想方設法迫使戶主無奈地提前與其解約,然后反指企業單方面違法解約,藉此索取雙倍的補償金,給企業帶來不少麻煩和財政壓力。當這些糾紛鬧到審判機關時,有關官員由於擔心事件鬧大,導致發生工潮,為了息事寧人,往往會作出有利於勞方的判決,令資方無可奈何。正因如此,更加助長了越來越多這類事件發生,很多港資企業都曾遭遇過,說起來一肚苦水。
 
  雙倍補償金應取消
 
  從立法本意看,「經濟補償金」的基本功能之一在於補償勞動者由於遭到用人單位解戶而喪失在特定時期的工作收入,具有明顯的失業保障性質。今日,內地已建立起失業保險制度,企業須依法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金,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后即使失業,他們也可以獲得政府的失業救助保障。換言之,「經濟補償金」和「失業保險」在功能設計上,具有高度的重疊性,對戶主而言完全是施加雙重負擔,於情、於理、於法均不公平。
 
  內地現行的「五險一金」和最低工資法規,對員工權益已提供了保障,而企業的人事管理也更加規範,因此通過法律來強制性要求企業為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其實并不具備客觀上的需要,反而只會由此造成「雙重甚至多重福利」的不良現象,令經營困難的業界百上加斤,嚴重削弱內地營商環境的吸引力。
 
  針對以上的問題,筆者在提案中提出以下建議:第一,中央應盡快對企業須為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作出一個劃一的標準,取消雙倍補償金規定,既可減輕企業負擔,亦有利化解目前勞資雙方在「經濟補償金」問題上產生的分歧;第二,中央應著手對《勞動合同法》進行全面審視和檢討,對富有爭議性的內容進行廣泛的公眾諮詢,加以修訂,令各項規定更加切合時代所需。
[责任编辑:董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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