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85

對P2P平台不宜實行限貸管理

2016-08-23
来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餘豐慧

  對P2P網貸平台不宜設置貸款額度限制,而應該從本質屬性上依法進行徹底監管!

  據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即將發布,與征求意見稿不同的是,《暫行辦法》規定網絡借貸金額應以小額為主,並明確劃定了借款人的借款上限——在單一網貸平台,個人最多借款20萬元,企業法人最多借款100萬元。

  據稱監管層的目的就是讓其做“普惠金融”,將互聯網金融的定位與傳統金融區別開來。

  客觀地講,監管層對於P2P網貸已經給予了最大的容忍度和寬容度。盡管“假洋鬼子”P2P出問題不少,給P2P潑髒水很多;盡管一些將民間借貸特別是將高利貸搬到網上的非真正P2P企業老板跑路不少。但是,監管部門一直在冷靜觀察,司法部門對違法機構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而並沒有采取一刀切全部關閉與叫停的做法。這充分表明,監管層還是以保護這個新金融業態為指導思想的。

  去年銀監會出台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社會與業界反應基本不錯,紛紛稱贊這份意見稿是一份開明開放、市場化法制化思維極強的意見稿。最大的亮點在於不在資金或者資本金准入上設置門檻。

  對於新設企業以及具體業務管理上,監管部門最好不要盲目規定或者設置量化規定與限制門檻。對於任何一個數量化的規定都要慎之又慎。因為一個數量化規定一旦出台說不定會傷及哪一方、卡住哪一個經濟個體。同時,一個具體行業沒有幾十年的運行,沒有對其幾十年的觀察與規律性把握,任何監管政策都很難評估計算出台一個合理性、科學性、公平性為一體的量化監管指標。況且,P2P網貸平台才幾年時間,整個互聯網金融才幾年時間。

  因此,對於P2P網貸平台不易對其進行貸款額度的限制。目前報道說,《暫行辦法》規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貸平台的借款餘額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在不同網貸平台借款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在同一網貸平台的借款餘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在不同網貸平台的借款餘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根據何在?是如何評估論證的?評估論證的程序與過程如何?都需要透明與公開。

  把P2P網貸定位在“普惠金融”上本身就值得商榷。國有性質的金融不把其業務傾向於、導向於“普惠金融”,而把誕生於市場、完全民資投資、完全以盈利為目的的P2P網貸定位在普惠金融上,並給予貸款額度限制確實不合適。同時,普惠金融並不完全等同於小額金融。對於個人20萬元的限制,一是沒有根據、不科學,二是根本滿足不了貸款者與借款者雙方的經營需求。

  結論是,對於網貸平台給予貸款額度限制是不科學的,這種管理手段不是市場機制思維,而是計劃經濟思想。

  對P2P平台監管關鍵在對其業務性質的監管,用法制化思維進行監管。從本質上講,如果把P2P平台納入到互聯網金融范圍裏,就要看其平台是否建立大數據分析與挖掘客戶資信與信用模式與系統。其大數據分析挖掘客戶的大數據來自哪裏?數據覆蓋性、足量性、完整性、全面性如何?大數據挖掘客戶資信與信用應該是P2P真正互聯網金融的屬性。否則只能是高利貸搬到網上而已。

  對於沒有大數據支撐的一般網絡民間借貸,現有法律法規都能對號入座。無怪乎這樣幾個可能的違規違法現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違規搞資金池、提供虛假擔保、挪用巨額資金。這類網絡民間借貸應該徹底定性為網絡信息中介業務。借與貸無論是自然人還是項目都應該一一對稱。

  對於違背上述事項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應該依法依紀依規堅決查處。特別要強調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甚至采取悄無聲息的查處。絕不能采取運動式,聲勢浩大、輿論渲染的集中整頓與打擊式做法。因為,金融企業的特殊性在於面向公眾腰包的,一旦有大的風吹草動,就會引起擠兌的系統性風險。這時,再好的金融機構與銀行都抵擋不住。

  總之,對P2P網貸平台不宜設置貸款額度限制,而應該從本質屬性上依法進行徹底監管!

[责任编辑:许淼祥]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