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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員工購某款手機,管的太寬了

2016-09-30
来源:新京报

   作者:廖保平

  以“節約”的名義限制員工購某款手機,侵犯消費者選擇權,也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據澎湃新聞報道,9月28日,有網友發帖稱,重慶市涪陵新九洲婦科醫院發布一則加蓋醫院公章的通知,禁止員工購買某品牌手機。

  又是禁止員工購買某款新上市的美國產手機!只不過,這家醫院的禁購理由不是此前某些企業所宣稱的“愛國”、“抵制洋貨”,而是“提倡勤儉節約,杜絕奢侈浪費”,規定“如違反本通知執意購買者,將取消其年度評先評優資格;超出能力之外的購買者,院方將予以勸退。”

  每每看到這樣的新聞,我首先想到是公司的一種營銷手段,這年頭,只要能增加曝光度,吸引眼球,種種營銷手段不斷突破下限。可是認真看這家醫院的文件,不太敢相信是營銷,營銷是希望宣傳對自己有利,這一紙規定曝光出來這定會遭致輿論的批評,因為此做法不但不合理,也不合法。

  首先,這家醫院涉嫌侵犯消費者選擇權。員工想買美國某款手機,中國某款手機,或韓國某款手機,一定是根據其實際需要做出的選擇,公司不能干涉其行為。而且,人都是理性經濟人,這決定了員工花的是自己辛苦賺的錢,會根據自己的愛好和特殊要求,并在自己可以承受的范圍內進行合理消費,是在多種可供選擇的手機中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的結果,理論上,個人消費不存在“浪費”一說,看似浪費的行為,背后有非常合理的計算。以“節約”的名義,來限制消費者自主選擇權,是不合法的,既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違背《反不正當競爭法》。

  其次,因為員工突破了醫院的禁購令,而取消其年度評先評優資格,也沒有道理。員工有沒有評優資格,主要參考其工作態度和工作業績,而不是其基本的吃穿用度,如果因購某款手機要勸退員工,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員工勞動合同。

  退一步講,員工在超出能力之外購買某樣東西,一定是認為那東西對他極為重要,就算是奢侈了一把,浪費了一回,也是浪費他的錢,獲得自己的滿足,干卿何事?是不是把自己扮成太平洋上的警察——管得太寬了?

  看到屢屢有公司禁止員工購買某某款手機的行為,不管背后抱著什么目的,我覺得都要給公司一點法律的顏色看看,不能讓這種無視員工權益的事情換著面孔不斷上演。

[责任编辑:郭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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