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恒顺
不管出于哪一种原因,都是违反环保法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应当及时开展相应监督活动,督促地方政府严格履行法定义务,保证其不再继续犯错。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保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然而据报道,虽然本年度即将结束,全国竟还有超三分之一的省级政府未依法作此报告。
要求政府持续地向人大报告某一方面的工作,其根本目标是通过人大的监督,推动法律能够切实得以贯彻实施。因为,工作没有成效,年度报告就可能难以在人大顺利“过关”。只有通过这种压力,环保之类的“老大难”问题也才可能逐渐解决。
既然法律对县级以上政府提出了明确要求,那就属于强制性义务,必须得到执行。而之所以现实骨感,不外乎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法治意识不强,一些地方政府的负责人没有认识到法律规定的这一义务,而本地环保部门也没有提醒本级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这一义务;二是虽然知道应当履行报告义务,但因为环境状况没有明显改善甚至更加恶化,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感觉没法向人大报告,只好奉行“拖字诀”。而不管出于哪一种原因,都是违反环保法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应当视情况,依照宪法、组织法和监督法的规定,及时开展相应监督活动,督促地方政府严格履行法定义务,保证其不再继续犯错。
从长远来看,要预防和杜绝类似问题,当从三个方面努力。
其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一般来说,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每年都会依照监督法的规定,制定年度监督计划。今后,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拟定年度监督计划时,要加强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确保将听取政府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列入年度监督计划,并明确具体听取报告的时间和责任部门等。只有列入年度计划,才能督促政府按时报告。
其二,要加大法律实施监督力度。对于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要依据监督法等法律,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启动相应的监督程序,必要时可以启用撤职、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程序,督促政府及时报告。对于报告了但人大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满意的,要加大跟踪监督力度,督促政府整改,避免监督“水过地皮湿”。必要时,还可开展满意度测评,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政府提交的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
第三,还可以考虑完善法律的相关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按时向同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保工作。在向人大或者常委会报告环保工作完成情况时,要同时报告督促下级政府依法履行报告责任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