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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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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截圖
原標題:法律面前,雷洋和警察首先都是無辜者
今天北京檢方正式公布了雷洋事件的處理結果:對涉案警務人員不起訴。消息一出,無奈者有之,質疑者有之,攻擊者有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了“酌定不起訴”的條件,即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次檢察機關對雷洋事件涉案警務人員作出不起訴決定,正是依據的這一條。
酌定不起訴是不是意味著沒事兒了。其實不然,刑事訴訟法對於酌定不起訴的規定有兩層含義,“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意味著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
檢察院以“涉嫌玩忽職守罪”立案,對邢某某等人采取逮捕強制措施,是“根據其行為性質和辦案實際需要”。刑事訴訟的目的在於查清真相,確定責任,基本規則就是無罪推定,證據為王和正當程序。因此,必須祛除雷洋和邢某某等人身上的標簽,以平等而理性的眼光來審視這一事件。祛除了雷洋和警察身上的標簽,這場事件就是警察在執法過程的一起意外事件。雷洋事件,北京檢察機關12次通報案情,在尊重家屬意願的前提下主動邀請人大代表等見證屍檢過程,可以說將公開做到了極致。了解了這些,更有理由相信這份沉甸甸的不起訴決定是依法客觀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