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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案】黎棟國:司法程序未完不會考慮特赦

2017-03-02
来源:香港商報

黎栋国 资料图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馮仁樂報道:7名警員因毆打曾健超被判入獄2年,民建聯蔣麗芸昨日在立法會提出質詢,指社會普遍認為判刑過重,要求作為7名警員上司的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交代,會否向行政長官提出特赦7名警員。不過,黎棟國表明,因案中各被告已提出上訴,一般在司法程序未完結前,行政長官不會行使《基本法》中特赦或減免刑期的權力。

  過去僅3類囚犯獲減刑

  黎棟國回答議員質詢時表示,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12款,行政長官可行使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的權力,惟《基本法》條文並沒有詳細列明行政長官可在什麼情況下行使此項權力,由於行使此項權力,效果上是會對法庭所判決的刑罰作出變更,在決定行使此項權力的時候,會審慎及詳細考慮所有相關因素,才作出赦免或減刑與否的決定。過去5年,行使特赦權的個案有98宗。

  黎棟國解釋,行政長官會按照不同情況行使特赦權,包括可根據「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的建議作出減刑的決定。該委員會是根據《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香港法律(第524章)而設立的獨立法定機構,主要職能包括就一些被判無限期監禁刑罰或10年或以上長期監禁刑罰的人士,以及被判確定限期刑罰、而在定罪當日未滿21歲的人士的刑期作出覆核,委員會將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有關在囚人士所犯罪行的性質、已服的刑期、是否已改過自新、以及可能對公眾安全構成的影響等,向行政長官建議以較短的確定限期刑罰取代該在囚人士原先的確定限期刑罰,或建議以確定限期刑罰取代有關人士的無限期刑罰。

  黎棟國續稱,第二種情況是根據《監獄規則》(第234A章)第148條第2款:「醫生如認為任何囚犯繼續留在監獄會有生命危險,或認為任何患病囚犯不會存活超過他的刑期,或完全或永遠不適合在監獄服刑,則須以書面向署長提出建議,以便轉交行政長官。」;第三種情況則是由在囚人士向行政長官提出呈請,要求赦免或減刑。收到呈請後,當局會徵詢包括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等相關政府部門所提供的法律及專業意見,然後呈交行政長官作審慎及詳細考慮。過去提出呈請的在囚人士曾經提出的理由,包括人道原因,或他在服刑期間曾為控方的檢控工作提供實質協助等。

  7警提上訴不評論個別案件

  對於多名議員關注會否赦免7名警員,黎棟國指出,行政長官會就每宗個案獨立作出審慎詳細考慮,但政府不會就個別案件作出評論,而依據慣例,在所有司法程序未完結之前,行政長官不會行使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的職權。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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