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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暴亂竟辯稱「為社會」法官駁謬論 旺暴案3男女罪成今判刑

2017-03-17
来源:香港商報

法官沈小民指參考2000年白石難民營的暴動事件指引。

  【香港商報網訊】2男1女於去年農曆新年期間參與旺角暴亂被控暴動罪。經審訊後,法官認為向警員投擲玻璃樽、竹枝等雜物的行為已構成破壞社會安寧,構成暴動,3人亦確實是參與暴動的一分子,最終裁定3人暴動罪罪名成立,即時還柙,今日判刑。本案是旺角暴亂就暴動罪首宗開審及裁決的案件。暴動罪的最高刑罰為入獄10年;區院的最高判刑是入獄7年。

薛達榮

麥子晞

許嘉琪

  3被告有機會判囚5年

  有代表被告的大狀求情時指被告「是為社會而非個人利益」,希望輕判。法官沈小民反駁指:「暴力就係暴力,我睇唔到有咩分別。」他認為2000年白石難民營的暴動事件與本案相似,上訴庭裁定經審訊後判囚5年,認為可跟隨有關指引。

  控方案情指,於去年2月9日凌晨,港大女生許嘉琪(23歲)、教院學生麥子晞(20歲)和廚師薛達榮(23歲)在彌敦道北行線近豉油街一帶,向警方防線擲玻璃樽,其中麥子晞更手持一支約兩米長竹枝走近防線擲向男警。

  法官沈小民指,本案裁決在於3個問題,第一、當晚有否發生暴動;第二、被告是否暴動參與者;第三、被告在暴動中做了什麼。他認為,向警員投擲玻璃樽、竹枝等雜物的暴力行為已構成破壞社會安寧,不用導致人命傷亡或財物損毀才構成暴動,遂裁定當晚情況屬暴動。

  法官辨析「旁觀者」現原形

  沈官指,許嘉琪是在馬路中心的花槽位置被捕,由此推斷她不是旁觀者,因示威者會在馬路上移動,為個人安全或避嫌,旁觀者不會站在花槽位置湊熱鬧,而是站在行人路上,結論許是來自那班回頭奔跑、參與暴動的一分子;法官以相同理由裁定麥子晞是參與暴動的一分子。

  至於薛達榮有出庭作供,堅稱自己是旁觀者,擔心人身安全,所以見人跑他也就跟。沈官認為,若他真的是旁觀者,應與示威者分別出來,會留在原地,或退後至商店門口,所以不接納他是湊熱鬧的旁觀者。

  至於3人在暴動中做了什麼,法官引述拘捕許嘉琪的女警盧蔚賢證供,指看見藍衣女子2次掟玻璃樽,但錄影片段拍到4次掟玻璃樽情況,法官認為人腦不如攝錄機,盧不但需要作觀察、記下犯事者特徵,同時亦要顧及自身安全,相信兩次掟玻璃是她真實的記憶。

  至於麥子晞當時差不多站在最前,他向探員陳宏博投擲竹枝,陳追捕的人就是在他前面向他投擲竹枝的人,並在短時間內把他抓住,不可能捉錯,故投擲竹枝者必定是麥。

  強調證人供詞可靠

  沈官認為,拘捕薛達榮的警長岑偉強雖非誠實可靠證人,但重點是他注意到薛「零零舍舍」在行人路上向警方投擲玻璃樽,薛這樣做無疑把他與其他在馬路中心投擲玻璃樽的人分別出來,吸引別人注意是正常不過的事情。

  法官重申,各被告人並非純粹參與暴動,而是有進一步的不法行為,即投擲玻璃樽或竹枝等動作。他解釋,構成暴動罪主要是有3人或以上非法集結,而且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參與者就是集結暴動。

  代表麥子晞的黃錦娟大律師求情指,起因是小販事件,今次事件只是4時半左右發生的短時間事件。但沈官質疑:「11點幾至4點幾,咩都可以冷靜啦。」黃大狀又說,希望法庭考慮犯案目的,是為社會而非個人利益,沈官即說:「暴力就係暴力,我睇唔到有咩分別。」

  另案燒的士技術員不自辯

  另一宗旺角暴亂事件,指控公開大學男技術員涉嫌放火燒的士和參與暴動。他早前否認暴動罪及縱火罪,昨於區域法院續審,被告選擇不自辯、不傳證人,亦不作舉證,案件押後至本月22日進行結案陳詞。

  控罪指,31歲被告楊家倫,於去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及花園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及無合法辯解下用火損壞屬於德利汽車(香港)有限公司的一部的士。

  另外有10名男被告包括莫嘉濤、鍾志華、何錦森、霍廷昊、陳和祥、鄧敬宗、李卓軒、林永旺、葉梓豐及吳挺愷(17歲至70歲)遭控暴動、襲警及刑事損壞等14罪,將於6月1日開審,審期30天。

  非法集會破壞安寧即屬暴動罪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者,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集結暴動,參與者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但在區域法院審訊的刑事案件,法官的判刑上限是7年監禁。

  律政司今次罕有地引用《公安條例》控告36名人士暴動罪,這罪自1970年修訂以來,在香港的案例不多,用來控告本地人的暴動行為更是首次。

  上次涉事者最高囚10年

  要了解何謂暴動罪,必須先了解與這罪有連帶關係的非法集結罪。這兩罪均沿自於香港法例第245章的《公安條例》,第18條是關於非法集結,條文顯示,凡有3人以上聚集,他們並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他人認為該集結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此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

  要達至暴動罪,要先確立有一個合乎以上條件所定的非法集會,該集會確實破壞了社會安寧,參與該集會的人,便有可能觸犯暴動罪。兩罪雖然性質類似,但刑罰卻有明顯分別,非法集結的最高刑罰是判監5年,暴動罪的最高刑罰則是入獄10年。

  翻查資料,2000年喜靈洲戒毒所發生暴動,約400名越南籍和本地囚犯集體打鬥,警方奉召到場制服涉事者,但囚犯未有理會,更向警員和懲教員拋擲硬物,並焚燒監倉,警方施放催淚彈後始能平息事件,事件中多人受傷。逾20名涉事者其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分別被判監2年至10年。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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