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达志
民间借贷在中国长期存在,说明其市场潜力巨大,供需双方都互有所求,且都有利可图,于是一拍即合,循环往复,市场越做越大。
山东聊城一起因借贷引发的血案,折射出当下不少现实问题,不光涉及法治、社会和人伦,还广泛涉及经济和金融。
民间借贷问题丛生,原因很多。从法律角度说,许多民间借贷(包括广为诟病的高利贷)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难免会存在各种管理死角,致不良状况频出。从市场的角度说,中国式民间借贷之所以大量存在,说明全社会金融业的开放程度不足。
先从第二个说起。正所谓“存在即合理”,民间借贷在中国长期存在,说明其市场潜力巨大,供需双方都互有所求,且都有利可图,于是一拍即合,循环往复,市场越做越大。所以,民间借贷的存在有其合理性,甚至可以说,某些高利贷也反映了市场的“正常需求”。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后,金融体制也随之变革。银行业变化之大,有目共睹,不必赘言。但就严格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法则而言,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度还是相当不足的。几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占据了金融市场的大半壁河山,其实力之雄厚,无人能敌,民间金融机构意图分羹,交易成本之高,一般人很难想象。
所谓融资难,其实就是由金融市场的准垄断格局造成的。从商业逻辑上说,国字号银行信任有国家财政和政策支持的国字号企业,理所当然;它们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不大愿意贷款给民营(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在商言商,也无可厚非。尽管这些年来,国家有关方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制造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但那些政策不可能让商业银行放弃对风险的考量。
于是,民间制造业贷款难,就成了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这块市场,国有银行不屑做、不愿做,而规模相当有限的民营金融机构又做不起来、做不过来。于是,游走于政策及法规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包括高利贷)应运而生,填补空白。
再说民间借贷问题丛生的第一个原因。首先,法律并没有规定高利贷属于犯罪,只是说超出银行利率4倍的利息部分,法律不予保护;不管借款人接受或承诺了多高的利息,若最终无法偿还,一般而言,法律也是爱莫能助。其次,从契约责任上说,对民间借贷合同,双方是有义务遵守的;但这方面的纠纷,一般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于是,暴力催收——这个民间借贷副产品也应运而生。
这样看来,在民间借贷这个问题上,法律还是有很大作为空间的。目前,民间企业家贷款难、破产难问题已得到社会的关注。有专家借此呼吁制定“个人破产法”(相对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而言),允许撑不下去的企业家走法律程序终止业务、规范退出市场,形成清算后东山再起的健康创业文化。
当然,这只是思路之一,法律在民间借贷方面还有很多事情可做,比如明确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让它走出“暗影”,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防止和打击暴力催收犯罪,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