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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药品团购,当以充分竞争为前提

2017-04-13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都社论

  药品采购改革,团购是一个可能的方向,但前提是要在市场充分竞争下实现的真团购。

  4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文称,深圳市卫计委在推行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试点过程中,存在违反《反垄断法》行为。三天后,深圳卫计委对此作出回应,表示采购改革试点已作3项整改,将持续完善符合市场运作规则的药品集团采购模式,并“将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医药企业或其他机构发展成为GPO”。

  在深圳药品采购改革试点中提到的GPO (Group Pur-chasing O rganization),指的是药品团购组织企业,这是参照美国的医药供应链所设立的一种药品集团采购模式。GPO作为药品企业和医疗机构的中间环节,同时承担了为上游企业扩大销售规模和为下游企业提供更低采购价格的职能。据报道,在美国,98%的医疗机构都选用了G PO的服务,而且平均每家医疗机构会和2-4家G PO合作,G PO每年为医疗机构节省了10%-18%的医疗费用。GPO模式相较于中国目前以政府为主导、省份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显然更符合降低药价和扩大药品采购的便捷性等趋势。然而,为何一种看似符合趋势的改革模式却备受争议,且被判定违反了《反垄断法》?这并不是GPO模式本身存在问题,而是深圳的使用方式出现了问题。美国的G PO都是经过市场充分竞争的,目前已经有900多家GPO了;而深圳的改革方案却是由政府遴选一家药品经营企业作为唯一的GPO (称为全药网药业),这就把其他符合资质的企业都排除在外了,而且限定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使用这一家全药网药业提供的服务,药品配送企业也要由全药网药业指定,这就变相制造了一个全链条的实际垄断。

  此次整改之后,深圳不再对采购平台的选择作强制性限制,也就是说试点的公立医院可以选全药网药业也可以选广东省平台进行采购,药品配送企业也不再作单方指定,药品生产企业也不一定要通过现有GPO向公立医院销售目录内药品。这样的整改措施,可以看得出来完全是针对《反垄断法》而作出的调整,未必考虑到实际改革效果。这就意味着,G PO仍然是由政府遴选出来仅有的一家,只是通过不强制使用这个平台来达到不违法的结果,于是结局很可能就是,试点医疗机构和药品企业依然按照以往的方式进行药品采购,GPO试点沦为形式。

  实际上,如果GPO真的发挥作用,实现了药品团购,是完全可以通过竞争降低药价和提升药品采购便捷性的。问题就在于GPO的产生方式。虽然美国的GPO最终也形成了寡头垄断,但那是通过市场竞争自然形成的,本来GPO就是为了打破垄断,不应该通过政府遴选的方式来孕育,仅指定一家就更是难逃利益输送、制造垄断的嫌疑了。

  深圳进行GPO试点,遭遇挫折不应只顾回应发改委,更应对改革效果负责,进一步开放GPO的牌照限制,不再通过政府遴选产生GPO,只要符合资质就可以设立GPO,能不能经营下去要看自己的本事。同时,还需保证招标的公平、公正、公开,如设立透明的量化标准,公开招标,及时公示等。去年2月,上海亦试行过GPO试点,结果所谓“综合评价”让一堆市场覆盖率不大的厂家中标,如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头孢克肟胶囊和头孢硫脒两款药物在上海市场覆盖率均超过70%,反而未中标,最终32家医药企业联名提交质疑信,最终改革搁置,不了了之。

  无论是由政府挑选GPO,还是由医院自主选择GPO,在医药未分离的背景下,都很难逃脱为以药养医暗度陈仓的嫌疑。政府挑选甚至设立利益相关的企业,医疗机构看“回扣”甚至如上海试点般明确地标出“返点”,最后的结果都是“价高者得”。

  药品采购改革,团购是一个可能的方向,但前提是要在市场充分竞争下实现的真团购。而只有当药品不再是一块可以被医疗机构或相关政府机构吃到的肥肉时,才可能实现GPO充分的市场竞争。这一切,必须与医疗改革相联动——— 没有医药分离的药品改革,很难逃脱这样一个结局——— 为“以药养医”合法化续命。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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