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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解不能犧牲法治

2017-04-20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顧敏康

  民主黨主席胡志偉鬧了個大笑話。他在4月18日接受《明報》專訪時拋出了所謂的「大和解」方案:建議林鄭上任后運用《基本法》第48 條的權力,特赦占領行動中所有參與者,同時赦免七警和退休警司朱經緯。可是這番言論出街后沒過半天,胡先生便急冲冲宣布收回,并向公眾深切致歉。從表面上看,胡先生這樣做的原因是因「特赦論」不僅受到建制派的反對,就連他自己的民主黨也反對,民主黨召開緊急會議,迫使胡先生收回其「特赦論」并致歉。不過,背后原因應該不會這麼簡單。

  為什麼胡先生的「特赦論」不得人心呢?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因為「特赦論」不僅無法理基礎,而且與法治精神是背道而馳的,是拿法治做政治交易,從而令香港人最值得驕傲的法治精神蒙羞。

  弄清特赦的基本含義

  特赦是一種比較特殊的制度,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府首長對已經被判刑的特定犯罪人,宣布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罰的制度。特赦只能令刑罰消滅,不能令罪行消滅。相反,大赦是政府宣布對於某一時期內的不特定犯罪分子免予追訴或免除其刑罰執行的制度。大赦可以既消滅其罪,也可消滅其刑。就特赦而言,其使用的情况一般基於人道理由。

  《基本法》第48條規定了特首的職權,其中第12項是「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由此可以推斷:香港回歸后特首只有特赦罪犯刑罰之權力,而無大赦之權力。澄清這兩者之間的區別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香港有不少人缺乏對特赦和大赦之認識,以為特赦制度可以赦免所有人的罪行,其實不然。特赦的前提是罪成受刑之人。如果定罪量刑還在程序中,則特赦是無法實施的。

  據警方數字,截至今年3月27日,現有225位涉及「占中」人士已經或正在經司法程序處理,當中123人須承擔法律后果,包括81人被定罪及42人須簽保守行為。可見,即使假定特赦是可行的話,受惠者只能是這100多人,那些未被定罪量刑的「占中」組織者不在特赦範圍之內。所以,胡先生「特赦占領行動中所有參與者」的言論是缺乏法理依據的,也是不切實際的。

  有人認為,胡先生提出「特赦論」,說明其本意是良好的,是為了回應林鄭的「大和解」倡議。筆者不敢認同。胡先生自己曾經參與非法「占中」,雖然獲警方無條件釋放,但警方保留追究權利。因此,當胡先生鼓吹「特赦論」,并建議特赦非法「占中」者以及七警、朱經緯時,從表面上看,他的建議似乎公允,但實際上已經構成利益冲突,變相為自己的非法行為進行解脫,也誤導了廣大民眾。

  大和解要依法進行

  更為重要的是,胡先生強調「占中」是政治事件,要用政治手段解決,這是典型的混淆視聽,是試圖為違法「占中」者開脫。從法治角度講,胡先生就是用犧牲法治來進行政治交易,是得不到廣大市民支持的。正如有法官指出,違法就是違法,犯罪就是犯罪,不管出於什麼動機,都不會令違法行為變得「高尚」起來。香港有些人經常將維護法治挂在嘴邊,但經常無視法治的也是他們自己。

  林鄭提出「大和解」是有明確前提的。她曾經說過:「修補社會撕裂不等於在法治方面作出妥協,如果有些工作是需要進入檢控、起訴,或需要在法庭作個裁決,我們需要尊重這方面的工作。」可以說,胡先生不顧利益冲突而鼓吹的「特赦論」,既令「大和解」喪失了底線,也犧牲了香港的法治,難怪要受到眾多指責,不得不立即收回。

[责任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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