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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擬規定:老人生活水平不應低于贍養人

2017-04-21
来源:廣州日報

  原標題:老人生活水平不應低于贍養人

  《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近日在廣東省法制辦官網公布并征求意見。《條例》首次以文字明確了老年人權利義務“老年人依法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針對近年來頻頻出現的老年人的保健品欺詐問題,《條例》特意在第四十二條強調老年人消費權益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用虛假的手段或者不正當的方式,欺騙、誤導老年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加強針對老年人消費領域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大對無證營銷老年商品以及老年保健食品、健康用品、休閑旅游等領域虛假宣傳、消費欺詐的整治力度,及時處理侵害老年人消費權益的舉報投訴。”

  《條例》還在第四十九條提出,公安機關應當加大打擊力度,依法懲處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老年人財物和針對老年人的非法集資、電信網絡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行為;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把老年人列入法律援助重點人群,推動進一步降低門檻,擴大老年人法律援助事項范圍,逐步將法律援助對象擴展到低收入、高齡、空巢、失能等老年人;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基層服務網絡,方便老年人及時就近尋求法律幫助。

  老年人因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司法救助,緩交、減交或免交有關收費。老年人因追索贍養費、扶養費、養老金、退休金、撫恤金、醫療費等糾紛提出的訴訟依法予以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應裁定先予執行。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人民法院應當提供預約立案、上門立案等服務,開展就近開庭、巡回審判等工作。

  《條例》擬規定,成年子女(包括出嫁女兒)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在2005年施行的《條例》提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修訂版的《條例》擬將這一要求提高為“贍養人應當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贍養人的生活水平”。

  此外,《條例》還要求贍養人不得以老年人婚姻關系變化、沒有被指定為繼承人、本人放棄繼承權、一次性給付贍養費或者其他原因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不得違背老年人意愿將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婦強行分開贍養。

  子女應當探望分開居住以及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應當利用探親假、公共節假日看望或者以電話、網絡、書信等方式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年休假和探親休假的權利。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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