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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個人信息致死最高可判刑7年 獲利5000元可入刑

2017-05-10
来源:新京报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林文學、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線傑和公安部網絡技術研發中心主任許劍卓(從左至右)出席最高法發布會。 新華社記者 殷剛 攝

  今後,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更加細化。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這也是“兩高”首次就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釋。

  《解釋》明確,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即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近年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仍處於高發態勢,而且與電信網絡詐騙、敲詐勒索、綁架等犯罪呈合流態勢,社會危害更加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認為,在查辦案件過程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較為原則,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適用問題存在認識分歧,影響了案件辦理。

  《解釋》對一些司法操作中亟待明確的細節做出規定,如哪些是公民個人信息;什么行為會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針對不同的行為,如何定罪量刑。該《解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亮點1 非法獲取出售財產信息超50條可入刑

  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來,各級公檢法機關依據修改後的刑法規定,嚴肅懲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數量顯著增長。

  然而,司法實踐中,依舊有許多亟待厘清的問題,其中之一便是定罪量刑標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為“情節嚴重”,《解釋》對“情節嚴重”的認定標准作了明確規定。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顏茂昆表示,公民個人信息的類型繁多,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住宿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個人敏感信息涉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被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後極易引發綁架、詐騙、敲詐勒索等關聯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對於刑法相關規定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准,此次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十種情形,包括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以上兩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線傑表示,辦案部門對於查獲的公民個人信息,首先應當分類進行分析,如果每一個類型相對應的公民個人信息都沒有達到規定的50條、500條、5000條標准的,就需要進行比例折算,按照1、10、100的倍比關系,合計達到上述標准之一的,就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亮點2 “內鬼”倒賣個人信息將被從重處罰

  今後“內鬼”倒賣個人信息,將會被從重處罰。《解釋》明確,內部人作案的定罪量刑標准比一般人更低。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給他人的,從重處罰。

  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內鬼”作案參與倒賣個人信息定罪量刑標准。

  公安部網絡技術研發中心主任許劍卓表示,行業內部人員已成為實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重要主體。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主要有兩個來源:一是黑客入侵網站非法獲取。另一類是各行各業的內幕人員泄露信息。

  他說,從打擊情況看,目前造成危害最大的主要是銀行、教育、工商、電信、快遞、證券、電商各個行業的人員,內部人員把數據泄露出來,成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主體。在我們偵破的很多公民個人信息買賣案件中都可看到內部人泄密。

  顏茂昆表示,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內部人員作案,諸多公民個人信息買賣案件也可見到“內鬼”參與的影子。

  他說,為切實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懲治力度,《解釋》明確“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認定“情節嚴重”的數量、數額標准減半計算。

  許劍卓認為,司法解釋對行業內部人員泄露信息降低了入罪門檻,為公安部門更好打擊這類犯罪提供了法律基礎。下一步公安部門的重點舉措是對任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都要追查源頭,深挖行業內鬼。

  亮點3 侵犯個人信息造成死亡最高可獲刑7年

  近年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仍處於高發態勢,而且與電信網絡詐騙、敲詐勒索、綁架等犯罪呈合流態勢,社會危害更加嚴重。

  顏茂昆表示,在查辦案件過程中,有意見反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較為原則,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適用問題存在認識分歧,影響了案件辦理。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此基礎上,本次公布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准,也即“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檔次的適用標准作了明確。

  顏茂昆解釋,主要涉及如下兩方面:一是數量數額標准。根據信息類型不同,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五萬條以上”,或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即屬“情節特別嚴重”;二是嚴重後果。《解釋》將“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規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人物

  林文學任最高法新聞發言人 曾主審天價環保公益訴訟案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兩高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在此次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法新任新聞發言人林文學首次公開亮相。

  最高法官網的“內設機構主要人員”名單顯示,林文學已兼任新聞局副局長,他的另一個職務為最高法政治部副主任。

  林文學今年47歲(1970年出生),浙江台州人,1992年畢業於浙江師范大學政教系,獲哲學學士,後考取華東政法大學法學院,獲民法學碩士學位。

  記者梳理過往報道顯示,林文學先後在最高法研究室、立案庭、環資庭、政治部等部門就職。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任免名單顯示,任命林文學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長。

  2014年7月3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設立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庭。在最高法環資庭的人員配置中,出任副庭長一職的便有林文學。

  2016年1月21日,最高法再審審查泰興錦彙公司與泰州市環保聯合會等環境汙染侵權賠償糾紛一案,該案為最高法再審審查的首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糾紛,也被稱為“1.6億天價環保公益訴訟”,時任最高法環資庭副庭長的林文學擔任了該案審判長。

  在環資庭任職一年半左右,2016年2月26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任命名單顯示,免去林文學的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職務。在此後的官方活動報道中,林文學的職務一直為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

[责任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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