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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升級 防「清倉式」減持

2017-05-29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网訊】市場傳言已久的大股東、董監高減持新規在端午節前塵埃落定。27日,證監會及滬深交易所分別發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及《實施細則》,對「過橋減持」、「清倉式減持」等此前曾有爭議的減持方式進行規範,并且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次新規被市場認為是16個月前減持規定的「升級」。

  呵護市場引導長期投資

  證監會發言人鄧舸在26日例行記者會上表示,隨著市場情况的不斷變化,現行減持制度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一些上市公司股東集中減持套現問題比較突出,比如上市公司股東和相關主體利用「高送轉」推高股價配合減持、以及利用大宗交易規則空白過橋減持等行為時有發生。「這些無序減持、違規減持等問題,不但嚴重影響中小股東對公司經營的預期,也對二級市場尤其是對投資者信心造成了非常負面的影響。」言猶在耳,第二天相關規定即告出台。

  此次新規最顯著的是限制減持比例,杜絕「清倉式」減持,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股東集中競價減持IPO、增發股份也需符合1%規定,并且大股東及一致行動人需合併計算;此外,IPO首發及增發解禁同時適應規定,通過股份質押、可交換債轉股、股權收益權等方式減持股份也需符合「1%」規定;協議轉讓控股權后減持受到限制-協議轉讓導致控制權變更后,6個月內需要符合「1%」比例限制;對一級半市場近1 年比較流行的「過橋減持」進行了規範。

  廣發證券策略分析師廖凌認為,新規初衷出於呵護市場、引導長期投資,減持比例受限后對二級市場流通股東冲擊減弱,投資者悲觀預期短期改善,但負面影響是以犧牲市場流動性為代價,中長期影響仍需觀察。

  另有分析稱,尽管兩個規定名稱僅一字之差,但「升級版」從股東身份、股票來源、減持通道等角度全面升級了監管措施。

  繼續加大監管力度

  鄧舸表示,修改后的減持制度將更有利於引導產業資本專注實業,對市場流動性的影響,對投資者預期的影響,應該說皆是正面的。

  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貫徹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的要求,加大對違法違規減持行為的打擊力度,特別是對於減持過程中涉嫌虛假信息披露、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格執法,從嚴懲處,確保市場主體嚴格遵守制度規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減持新規對創業投資基金的退出問題作出了專門的制度安排,主要是為了防止增加創業投資基金的退出成本,不利於支持創業投資基金投早投小。

  鄧舸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進一步研究創業投資基金所投資企業上市解禁期與上市前投資期限長短反向挂鉤機制,對專注於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的創業投資基金在市場化退出方面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此外,減持政策調整不涉及首發鎖定期問題,首發鎖定期繼續執行現有規定,即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升級版」新規聚焦七方面

  1、完善大宗交易「過橋減持」監管安排。

  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份的,出讓方與受讓方都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關於減持數量、持有時間等規定。

  2、完善非公開發行股份解禁后的減持規範。持有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在鎖定期屆滿后12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

  3、完善適用範圍。對於雖然不是大股東,但如果其持有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每3個月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該部分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4、完善減持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了董監高的減持預披露要求,從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細化完善大股東和董監高的披露規則。

  5、完善協議轉讓規則。明確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類似協議轉讓的行為應遵守減持規定。適用範圍內的股東協議轉讓股份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在一定期限內繼續遵守減持比例限制。

  6、規定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時與一致行動人的持股合併計算。

  7、明確股東減持應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有違反的將依法查處;為維護交易秩序、防範市場風險,證券交易所對异常交易行為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责任编辑: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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