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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暴案2人暴動罪囚3年 19歲被告判入教導所

2017-08-08
来源:香港商報网

       法官指旺角暴亂示威者投擲磚頭可對警方造成嚴重甚至致命傷害。 

  【香港商報网訊】去年大年初二凌晨發生的旺角暴亂,第三批牽涉5名男子否認暴動罪的案件,經審訊后其中3名被告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案中首被告昨被判入教導所,而次被告及第五被告則各被判監3年。法官姚勋智判刑時指,案中沒證據指首、次被告有作進一步行動,但他們隨時準備使用暴力,考慮首被告只有19歲,認為改過自新對他更為重要,遂判其入教導所;而21歲次被告則被判入獄3年。26歲第五被告積極參與暴動,但考慮他無案底及其背景和求情,亦判他入獄3年。

  示威者掟磚或對警致命傷害

  姚官指案發時有近100人聚集,多人戴口罩及手持磚頭和玻璃樽、亦有火堆和被破壞之的士,與警對峙20多分鐘,可對市民及社會安寧造成極大破壞及嚴重傷害,規模較大。而示威者投擲磚頭可對警方造成嚴重甚至致命傷害,但他們非直接與警方對抗,屬中等程度的暴力。另案中亦沒證據指事件有人策劃或早有預謀,惟案情仍是嚴重。而本案難以與外國案例作比對,因本港人口稠密,交通繁忙,暴動蔓延的速度可以很快,造成嚴重后果。

  法官指楊子軒無甚反省

  首被告楊子軒的求情指,楊生於普通家庭,惟成長過程中已有行為偏差,在學業和社交上有困難,亦有干犯輕微罪行。辯方亦指楊案發時被看到手持玻璃樽,但有否掟樽則存疑。姚官質疑報告提及楊對本案態度輕率,無甚反省,辯方則指觀察到楊為本案感到擔憂,知道闖出大禍,報告中亦提議被告接受教導。

  次被告羅浩彥的求情則指,因被告的年齡,報告不建議他進入教導所,判刑只視乎監禁刑期的長短。辯方又指案中沒見到羅有所動作,當他人有動作時他仍沒有作出騷動,故其角色是較不活躍。

  而第五被告連潤發的律師指,連因得悉警方對天開槍才到現場,觀察警察有否濫權,并受現場氣氛及壓力影響,但他并非仇警,亦不是受政治團體唆擺。而連在1997年由內地來港,對歷史極有興趣,到場亦是為了見證過程。辯方又指六七暴動中牽涉土制炸彈,但當中的首領人物尚且被判監兩年,而是次暴動是牽涉掟磚,故認為被告不應被判逾2年刑期。

      連潤發(左)及羅浩彥涉暴動罪罪成被判監禁3年。楊子軒參與旺角暴亂判入教導所。

       旺暴案10人明年初審 梁天琦被控暴動襲警

  【香港商報网訊】去年農历新年發生的旺角騷亂案,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黃台仰、「美國隊長」容偉業等共10名被告,分別被控暴動罪、煽惑非法集結罪及襲警罪等,高院已排期將於明年1月15日開審,審期80日,聆訊以中文進行。案件昨在高院以非公開形式的進行預審,根據司法機關網頁顯示,容偉業及袁智駒的案件將在下月23日進行法律指示,而全部10名被告的案件將在10月14日進行第二次非公開的預審。

  10名被告依次為黃台仰、梁天琦、容偉業、李諾文、盧建民、袁智駒、林傲軒、黃家駒、李東昇及林倫慶。

[责任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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