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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會倡修改稅務條例第39E及16EC條

2018-02-05
来源:香港商報网

 

  廠商會會長吳宏斌(左二)表示,這2條條例一直困擾業界,不但阻礙了「珠三角」港資企業的轉型升級步伐,更限制本地企業在海外擴充業務。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何加祺報道:在現時《稅務條例》第39E條的規定下,香港公司提供機械給境外企業使用,即使沒有收取租金,也不能獲得稅務抵扣;而第16EC(第(4)(b)條)規定,如果知識產權是由並非該納稅人的人士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使用,不論有否收取特樣使用費,也不能獲稅務抵扣。

  廠商會會長吳宏斌表示,這2條條例一直困擾業界,不但阻礙了「珠三角」港資企業的轉型升級步伐,更限制本地企業在海外擴充業務,不利於香港企業把握目前「一帶一路」、「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歷史性機遇,嚴重影響香港企業的競爭力。

  在第39E條下,他們建議「租約」的定義應作出修訂,將香港納稅人在不收取租金情況下給予機器設備予另一方用作生產其銷售產品的安排從「租約」定義中剔手,從而把其定義局限於一般提供機器設備而收取租金的安排。而第16EC(4)(b)條,廠商會建議應不適用於將香港納稅人給予知識產權予另一方作生產其銷售產品的安排,從而把該條例的應用局限於一般提供知識產權而收取特權使用費的安排。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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